黃色小鸭 wrote:
第103條看仔細點一...(恕刪)
103條是規範汽機車,別忘了還有規範行人的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警員到場丈量,出事現場左、右各有1個行人穿越道,1個距離198.1公尺,另1個91.7公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檢方因而認定楊婦貿然穿越馬路,導致莊女死亡,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她起訴,一、二審法官均認為,莊女在路口未減速慢行有錯,但楊婦也違規闖越馬路,導致莊女死亡,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她起訴,一、二審法官均認為,莊女在路口未減速慢行有錯,但楊婦也違規闖越馬路。
新聞顯示的是,婦人並非在斑馬線上被撞,所以才要擔負責任,除非你能找到真正在斑馬線上被撞還必須賠償對方的判決才能推翻行人斑馬線上無敵的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