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02 泰山區明志路中華街車禍 -- 婦.小孩行進斑馬線遭撞

黃色小鸭 wrote:
第103條看仔細點一...(恕刪)

103條是規範汽機車,別忘了還有規範行人的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警員到場丈量,出事現場左、右各有1個行人穿越道,1個距離198.1公尺,另1個91.7公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檢方因而認定楊婦貿然穿越馬路,導致莊女死亡,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她起訴,一、二審法官均認為,莊女在路口未減速慢行有錯,但楊婦也違規闖越馬路,導致莊女死亡,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她起訴,一、二審法官均認為,莊女在路口未減速慢行有錯,但楊婦也違規闖越馬路。

新聞顯示的是,婦人並非在斑馬線上被撞,所以才要擔負責任,除非你能找到真正在斑馬線上被撞還必須賠償對方的判決才能推翻行人斑馬線上無敵的說法。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liaof9949 wrote:
103條是規範汽機車...(恕刪)

你自己不是都貼出來了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樓主PO的不就是違反此項?

你要斑馬線的也有啊

被害人雖係闖紅燈違規跑步穿越行人穿越道,但汽車行經
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
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於本件車禍之發生,自有較大過失,而為
肇事主因,被害人亦有過失,為肇事次因。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被害人對本件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惟
被告於駕車時,竟於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並禮
讓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通行而肇事...

路口和斑馬線都一樣
不要鑽牛角尖了...

反倒是你怎不找個行人闖紅燈穿越斑馬線肇事不用負肇責的的例子來看看斑馬線行人怎樣無敵???
未禮讓行人 綠燈撞死人判1年

【聯合報╱記者張念慈/新竹報導】 2011.02.11 03:16 am
未禮讓行人,綠燈開車撞死人照判刑!新竹縣婦人劉凱林去年開車左轉,撞上正在穿越斑馬線的行人葉李秀英,葉婦送醫後傷重不治,劉行駛時雖是綠燈,但法官認為駕駛應禮讓行人優先穿越斑馬線,昨依過失致死罪將劉判刑1年。

劉女無前科,判刑1年算重判。但法官認為,死者依規在行人穿越道上行走,劉女卻未禮讓行人才撞上,全部過失責任都在她身上,因此加重刑度,劉女犯後未與死者家屬和解,且死者出殯後,劉女即未再與被害人家屬聯絡,才予重判,並未給予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表示,民眾多認為,未禮讓行人只是有沒有禮貌的問題,但「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否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旦致人死亡,駕駛人需加重刑期二分之一。

檢警調查,49歲的劉凱林去年6月間,駕車行經新竹縣竹東鎮大同路、東寧路交叉口,欲左轉至東寧路時,撞上從對向走在行人穿越道要過馬路的葉李秀英,被害人當場被壓在車輪底下,送醫不治。

檢警研判,當時雖為雨天,但卻是白天,視線和路況都佳,加上車輛正值轉彎之際,車速非快,應有充足時間反應,當時雖是綠燈,但劉凱林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反貿然違規左轉彎,致人於死,過失情節嚴重。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liaof9949 wrote:
未禮讓行人 綠燈撞死...(恕刪)


這個應該不太符合,這則新聞的行人沒有闖紅燈,駕駛判輸是應該的。

應該要找一個行人於行人穿越道闖紅燈的案例。
很多父母就是仗著絕對路權的龜條款,從小教小孩違規,反正保險保好了,而且現在這社會要期望小孩長大會養老????吃撐一點啦~~~
還不如多生幾個後教些不該教的,再保些意外險~嘿!!
手機越來越智慧....使用者越來越智障!!

liaof9949 wrote:
未禮讓行人 綠燈撞死...(恕刪)

你來搞笑的???@@

兩個都綠燈好嗎...
很多父母就是仗著絕對路權的龜條款,從小教小孩違規,反正保險保好了,而且現在這社會要期望小孩長大會養老????吃撐一點啦~~~
還不如多生幾個後教些不該教的,再保些意外險~嘿!!
所以就會有很多小孩在父母面前表演上黃泉,像那個在宜蘭跨越安全島後去撞車的、像那個衝到路中間撞救護車的,真是把家教發揚光大。
又是明志路,約2:10開始

有保險還有國賠~做夢也會笑~~~

用怪罪別人的激動情緒,來掩蓋自己天外飛來橫財的激動情緒
你們救護車為什麼開那麼快啦~
手機越來越智慧....使用者越來越智障!!
蘋果小學堂:行人走斑馬線 有優先路權


2013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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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交通學系專任教授蔡中志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48 條及《道安規則》第103 條等規定,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均應減速慢行,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蔡中志說明,行人走在行人穿越道或斑馬線上,不論有無闖紅燈都有優先權,車輛行經時若未禮讓,不僅可能被開罰3600元,若撞到行人,車輛駕駛一定有刑民事責任,並不是看到綠燈,開過去撞到人就沒事,他強調,看到行人穿越行人道,禮讓他準沒錯。
eric62 wrote:
蘋果小學堂:行人走斑...(恕刪)


哀,不用跟他們說了,就當他們贏了好了
請他們去公路局上課都不去了,硬要在這邊掰
上課是很難嗎?
反正等不幸遇到,自然會有法官教他們

另外,上面貼的幾則影片如果不是行人穿越道的
就別拿出來混淆視聽了,現在在講的是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絕對路權"
行人在附近有穿越道的地方不走穿越道而跨越車道,法有明定是行人的錯,沒啥好爭的
再講一次,去上課很重要^_^

eric62 wrote:
蘋果小學堂:行人走斑...(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看來就是最後這一條了。看來除非駕駛有盡到應盡義務,有完全無過失的狀況,像是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165460&ctNode=24958&mp=001

所述,否則很難避免賠錢。

大家還是小心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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