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kyhsueh wrote:
兇手是對面的鄰居,這...(恕刪)
是阿 麻煩的對方還是親戚呢 以前大家都不想計較
但這次太扯了 撞到還不承認。想矇騙一切(警方可作證)
被撞車主家沒有車庫,白色車停的位置一排都是鄰居20年來停車的位置。
大家都停得好好的 從未發生擦撞的事!
之前有發生過!就是提供監視器的鄰居家 疑似也是被這位肇事逃逸的一家子撞的
所以才裝監視器防範,果不出 就真的派上用場
yms27 wrote:
小弟覆議-肇事逃逸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所以無論是否有人員傷亡.逃逸皆有罪
除非........能證明白車停靠處並非公有道路.而不適用
北市警察局說明
chhmc wrote:
不好意思你不住這 所...(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