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最近高雄市的吊車.....

不好意思,代說明一下。樓主是說:
"後面那一格"
所以不是樓主本人,請各位大哥高抬貴手、勿亂鞭。

linwan543 wrote:
不好意思,代說明一下...(恕刪)


樓主 : 還好我沒說是我的,不然取暖失敗就糗大了

以上為唬爛隊白
我只注意到 "博愛四路" 在我印像中..那一條路汽車亂停很嚴重.
騎機車經過那邊,也常常只能騎中線.其他都變停車場.
不是只雙併停車,而是停3台或4台以上.
比較常看到就雙併停車.然後在加找車位跟要超車囉.

逆向是不能停車囉,以前我停在小小巷子都一樣中獎囉.~.~
應該是變成民營後要業績所以...
不過也好,因為在高雄汽車亂停的情況一向都很嚴重
開版的駕照是怎麼考的?
怎麼會連這總常識都不知道.



就算是政府畫設的合法停車格
也當然是不能把車子逆向這樣停.

試想
要逆向把車子停入停車格內

首先
要逆向殺入停車格內一次.

再來
要離開時
又要逆向殺出停車格內一次.

也就是說
進. 出. 停車格總計要逆向行駛 2 次.

個人覺得
逆向行駛的這種人比停紅黃線還可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拖得好

拖的妙

拖的違規駕駛呱呱叫

我比較希望抓並排停車的,每當下班時間明誠路一定塞爆
小弟不才,也好奇這個情形所以就去查詢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規,紅色字體是我不懂法規文字解釋,所謂的第一項情形是指 (第56條)所有的條文還是指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這個條文呢??當然下列違規事項大都真該拖吊,不過單指這個逆向停車被移置還被逕行舉發來看....高雄民間拖吊真的很缺錢!!也請鄉民幫忙指教~

全國法規資料庫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感覺很多人似乎文都沒看清楚就急著回文
不然好歹也第一頁的所有回文看完再來回也不遲吧..
逆向停車
還是可以路邊收費的
不過也是會被拖吊
高雄真的需要加強拖吊
違停與併排太多
真的讓用路人造成危險
逆向停車當然是違規,

但我以為逆向停車頂多開單不會拖走耶!

因為逆向停在停車格裡應該沒有立即妨礙交通吧?

一般拖吊不是都拖紅線、影響交通的車輛?

雖然說是違規

路上看很多停紅線的車輛也是頂多"逕行舉發",也不一定就直接拖走阿?

更何況停在停車格裡又沒妨礙交通...


我想說執法機關在執行公務上還是有個range吧?!

若是所有違規車輛,不論大違規小違規

違停或臨停、全部一律直接拖走...

感覺有點擾民...


如果沒有立即性影響交通,

開紅單的處罰應該已經夠了吧...

"比例原則"的概念...
\


(哈哈 鞭小力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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