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車主怪我騎太快~~~要我賠他修車錢 (7月9日更新)


Sandy58 wrote:
我真的騎太快了嗎?我...(恕刪)


原來中線可以右轉?

版大你沒請教他駕照那裡買的?這麼威!一上路就要生人迴避?
該路口禁止右轉、連續變換兩車道、路口處才打方向燈、中線車道右轉。
光上面幾項你行車紀錄器拿出來他就要先吃幾張罰單了,
但樓主當下應該進醫院驗傷,管他手腳破皮還是扭到,很少有人車禍沒受傷的,
留依據保護自己。
我們有武器但不一定要用,但沒武器打人就不會痛。

狠一點就是直接告過失傷害,車修好之後再請他樂捐公益團體當作和解條件。
對方這種態度,讓他該背的前科跟賠償都不要少,多餘的賠償拿來捐都好,

不要相信對方會有良心這種鬼話
如果一切如樓主描述...

我只能說!對方這啥態度啊、自己嚴重違規+不看路還好意思要樓主賠修車費用

是看樓主態度太好、所以打算軟土深掘嗎?還是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這種人真的太惡劣了!竟然還想敲詐樓主!樓主請不要心軟

診斷證明請記得準備好!

不要說狠狠敲對方一筆、至少要完全賠償到樓主的損失、剩的再看該拿多少出來捐!

自私的人就是永遠都是別人的錯,自我肯定不會錯.
照當時事發影像看來,你先甭理會他修車的須求,
你先去開立驗傷證明,及機車修復所有收據,申請
交通事故鑑定後,準備告他過失傷害,最後換他緊
張皮皮挫.
去驗傷 +1

讓檢察官教教肇事車主基本的交通規則.
太明顯就是轎車的錯!!

樓主一定要提告賠償,這樣他都可以說他沒錯??

駕照是怎樣拿到的啦....

中線右轉就不說了.
有打方向燈?是樓主錄影品質太爛還是我眼花沒看到.
我看到的是車開始轉了方向燈才亮起來.
還滿基本的事故類型
汽車由快車道右轉彎,要讓慢車道直行車先行

花瓶嶼沙西米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變換車道只能一次一條
一次變換兩條車道是違法的



這一條不是這樣用的

「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是指腳踏兩條船式的開法

跟連續跨越車道是不同的

只要沒有雙白線, 連續變換兩車道並無違規



樓主只要用「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這一條就夠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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