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1號高速公路 差點被此車害到翻車 有檢舉結果了7.24號

檢舉他是在保護其他人
不然改天誰遇到誰倒楣
我檢舉過這樣的 , 但是不成功 .

希望樓主可以上來回報一下後續 !
ooxx

ssonsson wrote:
謝謝各位大大見意 昨...(恕刪)





這種人絕對不要姑息,絕對還會有下一次的惡行。如果是正常切換車道行為,前方那台黑色三菱galant?就不會嚇得半死,趕緊讓道,以保安全。



我這樣被硬切檢舉對方切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也是失敗的
樓上檢舉~這樣也失敗,

交通局是只會保護不守法的人嗎?


太誇了吧,

哪請這些政府管員證明這樣是安全距離?


檢舉不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車距+1。

這個很好檢舉,而且一定會成功

我檢舉過好幾條了。


dj720c wrote:
不是要潑大家冷水
也...(恕刪)
這種已經是危險駕駛和妨害往來共眾安全罪了
請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向檢察官舉發!
比向警察檢舉有用多了!

不想說了 wrote:
用逼車條款
不當方式迫使前方讓道
dj720c wrote:
不是要潑大家冷水也不.
所謂「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車距」, 那法規認定的安全距離是多少? 此車的距離是多少?
光憑這影片, 證據力夠科學嗎?
..(恕刪)

夠啊!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規定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00公里=需要=> 50公尺, 就是地面5條車道線的長度

這連一條車道的長度都沒有




herblee wrote:
夠啊!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規定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
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00公里=需要=> 50公尺, 就是地面5條車道線的長度
這連一條車道的長度都沒有



數車道線的這種方法

這跟行車紀錄器的鏡頭長短及攝影角度會有很大的關係

如果有夠長的鏡頭+夠低的角度, 讓五條車道線消失在鏡頭外並不是難事

(相信學攝影的都知道怎麼弄可以拍出這種效果)



還是等待樓主的檢舉結果~

dj720c wrote:
不是要潑大家冷水也不...(恕刪)

你以後遇到這種情況,可以檢舉看看,保證會成立,我也檢舉過這種的。

不要用你的主觀意識,先入為主。很多事你不去做,你永遠不知會不會成功。

科學?你相信這世上有沒有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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