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速公路可以不塞車

在日本高速公路開車時, 基本上都是開在左側一般車道(只有兩線道)並以最高速行駛(100km/h以下), 超車時才會轉到右側超車道, 會一直行駛在右側超車道的原因只有連續超車不然就是後方沒有更高速的車, 只要後方有車接近會立刻切回左側, 而且絕大多數駕駛都會在超車過後立刻切回一般車道, 絕對不會說我已經是最高速限行駛了, 所以我有權佔據超車道

這樣解釋OK嗎?
在這裡發文真麻煩,只說你的想法人家說你嘴砲鍵盤俠,附上證明人家說你炫富?!

luftwaffe wrote:
在日本高速公路開車時...(恕刪)

但板上那些超車派 就是一直堅持無論怎樣
一秒使用內車道也是占據內車道 反正任何人都可以
懷疑這一刻 這一秒 這個時候 就是
真是無解...

luftwaffe wrote:
在日本高速公路開車時...(恕刪)


用超車道超完車之後,就會回到正常車道了,並不會一直開在超車道。

會保持超車道暢通。

我知道您懂我們在討論的事情,您一定也是希望走高速公路可以不要塞車,更快到達目的地,也十分感謝您的回覆。

至於要歪樓的人,就醬吧...

整個邏輯爭議,在「霸佔超車道」這幾個字上。
到底是誰「霸佔超車道」?

法律賦予駕駛人以速限最高速行駛最內車道,
結果被指責為「霸佔超車道」。

怎不倒過來想,
硬要以違規超速的方式超車而容不下別人以合法車速走內車道的,
不也是另種形式的「霸佔超車道」?


在這裡嘴砲再多都沒有用!
法令就這樣規定,
憑什麼一定要聽你的?

誰不希望台灣的高速公路行車的秩序或默契像德國一樣?
問題是法令就是如此規定的呀!
有辦法,把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這段規定刪除,
如果沒辦法改,在這裡說再多都是屁話。
ahansan wrote:
整個邏輯爭議,在「霸...(恕刪)


不超速也行,如果你用你的最高速限標準去開超車道,卻無法超過正常車道的車子, 就請你回正常車道。

因為你的行為不是在超車,是在並行。

也就毀了高速公路唯一的超車道。

而且大家錶速不同,別人的100 如果比你100 快, 你就擋到別人超車。

總歸一句,

「超車道是超車用的,沒要超車就駕駛正常車道」

即使大家都不超速也適用。



jackylai88888 wrote:
總歸一句,
「超車道是超車用的,沒要超車就駕駛正常車道」

這是你的解釋還是法規的解釋?
黃色小鸭 wrote:
這是你的解釋還是法規...(恕刪)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 為 超車道。但小型車於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問題就出在上述「三、內側車道 為 超車道。但小型車於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條文字面,常常引發正反兩派的各自解讀與爭議.......

「絕對路權派」認為:「非超車時,不應佔用超車道!處於內側車道上的車輛,縱使已以最高速限 (e.g.時速110公里) 行駛,然而一旦後方有來車示意 (e.g.閃大燈) 要超車,則該前車即應 儘可能 讓至中線或外側車道」。
相反的,
「絕對速限派」則認為:「處於內側車道上的車輛,只要保持最高速限 (e.g.時速110公里),就可合法行駛;縱使後方有來車示意 (e.g.閃大燈) 要超車,也無須讓出車道」。
於是,兩派每每爭論不休、而難有共識......

其實,撇開駕駛道德不談、光就法規字面來看,「絕對速限派」的見解就很有問題了!

因為,如果他們的上述論點成立的話,那麼法規只須寫明「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可,又何必「多此一舉」地加上這句「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所以,在政府還未修改那條法規之前,
光就目前的法規字面「三、內側車道 為 超車道。但小型車於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來看,
它的精神 (意義) 似乎是這樣:

「當後方並沒有來車示意 (e.g.閃大燈) 要超車時,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 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然而一旦後方有來車示意 (e.g.閃大燈) 要超車時,則該前車即應 儘可能 讓至中線或外側車道。」


ps.1. 目前,歐、美、日 等先進國家,似乎都比較偏向上述所謂的「絕對路權派」。
( 但本地的「絕對速限派」一定會說「但是國情不同」....... 唉 ~~ ~~ )

ps.2. 當然囉,上述的所有討論,都是針對「通則」(一般正常情況) 而言,而並不包括嚴重塞車等「特例」(特殊情況);
也希望本地的「絕對速限派」不要引用「特例」來混淆「通則」........


以上文章出自於 U-car

jackylai88888 wrote:
我在第一樓有說過, 我在日本跟著一台正在用超車道的車子後面
(我們兩個都已經超過日本速限100,車子表速130)
, 當他還在超正常車道的車子的時候, 發現我在他後面, 他就馬上切回正常車道, 讓我超車。 ...(恕刪)


我想請問,當時你跟他的車距是多少?他是被你逼進“正常車道”還是自願進去的?
台灣有很多駕駛不把安全距離當一回事,別把這種習慣帶到國外丟臉哦......

jackylai88888 wrote:
但,如果你在內線不超速,你就不能跟正常車道開110的車並行同時開110哦~~^^...(恕刪)


既然我不想超速,又不是那種前方有車就眼紅非要超過去不可的。
中線車道都開到110了,我還超他幹嘛?保持安全距離跟著開不好嗎?

jackylai88888 wrote:
第 8 條: 汽車行...(恕刪)

看樣子你很少來這邊看這老梗話題的討論
才會又開了一個老梗版又引用網友錯誤的法規解釋

制訂法規的交通部高公局早就解釋過
前車最高速行駛 不視為堵塞後車

以下各段都是高公局講的
自己去找吧

另如果內側車道連續數台車均能以最高速限行駛,顯示該路段內側車道"並無壅塞狀況",此行為不構成堵塞行車之狀況,另予敘明。

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 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亦無來函所述行駛優先順序之區分;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速差等,本局已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以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

jackylai88888 wrote:
差別最大就在於,超車道失去功能,還有高速公路速限硬是被政府限在100。
日本速限是不是訂心酸,我也很有疑問。


台灣高速公路速限還有100 or 110公里, 北海道速限還沒看過超過80公里
已經多人家20 or 30公里, 這還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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