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0952 wrote:各位~想請問一下,我...(恕刪) (五)第三煞車燈(high mounted/S3 lamp):除小客車適用外,若各型車輛裝置第三煞車燈時,本項規定亦應適用。1、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新登記檢驗領照之小客車應裝置第三煞車燈。2、燈色應為紅色。3、第三煞車燈應裝置於車後中線且其基準中心應高於煞車燈基準中心。其車後中線處為可動件(如門板),缺乏足夠空間安裝燈具者,可容許燈具基準中心偏移車後中線十五公分內裝設或以兩具相同尺寸之煞車燈對稱車後中線裝設。踩下煞車踏板時,應為續亮,不得閃爍。你那個被當作霧燈是很正常的。
那是原廠煞車燈?? 被檢舉是剛剛好而已啦!一堆這台車的台客車主怎都愛裝這醜不拉機的菊花燈??尤其有些還是煞車時會一直它媽的閃啊閃 有夠刺眼 台死了!這台車的車主品味都那麼差嗎??對了小老弟FIT也淪陷的差不多了 這品牌的車主到底是怎樣??看到這車主還特地上01取暖的文章內容我真的覺得哭笑不得 簡直比馬路三寶還誇張終於知道裝這菊花燈的車主心態了!一整個就都活在自己的世界 自己覺得帥覺得爽就好對於別人的痛苦是完全的不知不覺啊
這個政府也很奇怪,不合法的東西源頭(原廠)沒事,卻對末端(裝的消費者)開罰,本末倒置...為何不是對原廠開罰,因他為消費者裝了你政府認為違法的物品?就好比政府認證的油品出包,卻要相信政府而使用該油品之飲食業者自負責任,一堆貪小便宜的消費者隨便拿張紙,就要業者退費,不給退還怪東怪西...這樣的政府辦事態度與社會氛圍,難怪被稱「島」。當然,裝設或改裝刺眼燈光、霧燈亂開、遠燈恆亮等種種自私自利的行為,全民一致撻伐,人人得而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