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ward wrote:
和解千萬不要先簽車修...(恕刪)
grezzo wrote:
和解就是等車修好對方...(恕刪)
單車逐夢 wrote:
建議先不要簽和解 , 修好再說 (恕刪)
yellowk wrote:
千萬不能簽和解書....(恕刪)
好多人都說不要簽先和解喔.... 族繁不及備載!
但和解書, 是可以先簽, 沒問題!
重點是在於, 和解書的內容怎麼寫!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網站上有這樣的資料(我僅節錄):
"(一)、和解的技巧:
一般而言,車禍之和解,主要目的就是要定紛止爭,設立一個「停損點」,避免損害原因之擴大並造成賠償金額增加,當然受害者可能需要請求足以回復原狀與健康外觀之金額,因此和解時應注意以下原則。
1、受害者一方:應詳列個人損失,包含已付出以及預計付出之醫療費用、復建費用、必要之美容費用、因受傷請假之工作收入損失、財產上必要損失(一般是指車輛毀損)、以及若造成精神上重大之痛苦的精神賠償等等。盡量備妥單據,包含發票、收據、估價單以及醫療診斷證明、請假證明即薪資證明等。和解書上需載明付款期限,若逾期未收到款項,則須加倍賠償違約金,受害者得另行起訴請求賠償。尋求公證第三人作為見證人或儘量於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2、肇事者一方:除要求盡量詳列單據外,財損部份需請求適當折舊比例,並應於和解書上載明「雙方同意和解後均放棄民刑事告訴權」以作為日後免除再被提告之疑慮。和解書上儘可能記載清楚雙方所達成和意之共識,諸如賠償金額、賠償日期、賠償範圍以及放棄民刑事告訴權等字眼均勿遺漏。和解時當然最好有證人,以利日後舉證。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也須通知到場,以免生後續理賠爭議。
3、車禍和解書上應記載(1). 車禍事故時間日期地點(2). 賠償金額與付款方式(3). 同意放棄民刑事告訴權(4). 若違約之違約金(5). 當事人親自簽名及見證人(6). 其他特殊約定(例如探視)
(二)車禍和解後,損害原因擴大,可否再向對方要求賠償?
當然不行,和解契約一旦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簽訂後,當事人雙方即有依約定內容行使相關權利義務,因此若未來有不確定之損害產生,務必於和解書上載明,免生爭議。損害範圍若不確定,則應於和解書上加列但書,以避免日後求償困難,但相對肇事方可能也會擔心之條款之增加將造成求償將無邊無際,沒有結束之日,因此雙方訂出合理之金額,一次性的完成賠償還是較可行的方法。"
所以, 只要將不確定的部份, 以但書列於和解書中, 而您同意和解的部份明確寫清楚, 這樣簽下來就絕對沒問題的! 只是和解書內容條文請千萬斟酌清楚!
而我認為, 這樣加但書的和解書, 到頭來是變成對方不願和你和解而已!
請自行 GOOGLE "簽和解書仍挨告" 這標題, 就可以知道了! 重點就是但書!
同理, 要是自己出事, 簽和解書前, 千千萬萬, 內容看清楚了再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