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家:公寓大廈之私有停車格內是否可自停放機車?

mar-c6922 wrote:
嗯~~那塊空間我有 "所有權狀"................(恕刪)

停車位所有權有兩種:
1. 以公共空間單一建號方式各車位共同持有並以「共同使用」方式登記在該戶主建物所有權狀上,
這通常是法定停車位。
2. 以公共空間單一建號方式各車位共同持有,有車位獨立權狀但只標示持分面積,
這通常是獎勵或增設停車位。

上述兩種停車位都是以持分方式與其他停車位所有人共同持有,至於停車位的位置則以購買當初所簽下
的「分管協議書」來界定。

因此停車場那個「大房子」是全部停車位所有權人所共有的,這跟每戶專有的室內空間不能相提並論。

再說建物有當時申請的用途不能隨意變更,停車場通常也肩負防空避難空間用途。
Luzofan wrote:
也許每個人都必須犧牲一點點的方便, 但可能會有其他的附加價值
例如, 房價堅挺...(恕刪)

我的老家和現在住的社區在文山、新店區,不是啥豪宅,但管理嚴謹,完全照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訂的住戶約章走,不要說停車場不准停機車、自行車,連車位放個工具箱都不行。

這樣不僅保障房價(比同區高一點),包含轉手的時間也大幅縮短,有問管理中心,如果社區住戶出售花多久賣掉,結果幾乎都不到一個月成交,我鄰居就是是三天成交,房仲多的是客戶在等!

人人都求方便,結果就會是亂,一開先例,就再也收不回來,房價重要還是方便重要,我想大家各有一把尺。

鼯鼠五技而窮~早死早超生
感謝各位好心的大大回應...

看了各位的意見,其實心裡有個底了,
今天有去跟管委會的主任以及住戶選出的主委討論過,
他們說早在十年就就有訂定汽車歸汽車格機車歸機車格...
而且機車格也只有十二個,月繳八百元,之所以會貴,聽住戶主委說因為要以價制量,
說其實大多住戶是不希望停車場有機車出入的,原因是因為我家樓下都是停百萬以上的高檔車...
覺得有機車出入會貶低大樓停車場的格調(聽了差點沒傻眼),他說還是因為有人大力爭取才取得十二個機車停車位,要停也不便宜,一年要付九千六的管理費(小弟機車中古估價一萬元),也就是擺明要讓那些覺得划不來的人知難而退.
再來我說了那我的車位有所有權狀,憲法規定我應該有自由行使的權利吧,在不干擾到住戶的安寧衛生及安全的前提下,我停台機車也是做為停車的功用,沒有作為其他用途...
住戶主委就說,小老弟...你認為法律在台灣有用嗎,你看看現今的政府,有誰在遵守法律的,今天你住在這棟大樓,多數人的意見才叫法律,你查的那個憲法,在這棟大樓是不起作用的(言下之意識要玩法律也玩不過...),在溝通半小時過後,其實我知道他們態度雖然好,但是立場卻是很堅定,於是我拿一份住戶規章,回來研究...

結論是算了...我想現在連大樓都是M型型態,有錢人說了算,看了大家的回應,往好處想這樣對房屋賣價也不錯,那就自己認栽,停外面讓小弟的愛車被風吹日曬雨淋,早知道就不要花兩萬整理車啦~~~

感謝大家回應
看自由時報最近報導,你應該就知道可以停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oct/8/today-so3.htm
請勿曲解該案例的結果
管委會敗訴是因為
他只由[管委會會議]決定而執行所謂的清除
自然就與住戶私人物品持有權牴觸
但是依照公寓大廈法規
車位管理辦法必須於區分所有權人於區分大會上通過
而且可以訂定罰責
譬如於區分大會上決議不得於車位上堆積物品與停放其他車輛
只要通過訂入於[住戶規定]內
違法就可以報請法定機關申請清除唷
但是管委會[不得]自行清除違規物品

請看法令↓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就像管理費..
只要於區分大會上通過加收罰款利息
就是你遲交管理費管委會可在每月加收利息
你不想繳也不行

一個大社區管理不易
因為不可能上百人的要求全都做到
只能依照最低限度去做管理
但是也要清楚法規條例不要讓自身權益受損
對了!!
所謂的對違規車輛進行[鎖車輪]是違法的唷
這種事 通常要各個管委會開會通過吧
只是有人反映 不代表就一定要遵守

再來 管委會 只能算提出建議
不能有任何的 強迫!!
公家的就算了
尤其是你自己的地盤 可以不理會吧
但是為了大家好 可能是整潔的問題吧

上次新聞才報出來
有一個主委 通知一個住戶關於他停車位的雜物不清理
後來主委 自己請人清掉 結果被告 要罰


Everything that has a beginning has an end
樓上說的案件, 如果大家都認為自己停車格內愛如何 就如何 ..萬一你的車旁邊停車格
放危險物品 你會如何想 ( 一堆不明雜物 本來就不知道 是否危險) , 雖然你自己放機車沒錯 .
而且我也認為管委會管太多 , 我們這邊就沒限制, 不 過 , 如果你硬要停 大家吵番, 以後天天見面會難過 .. 最好方式是 樓主當主委改變下規則 .. 如果大家怕麻煩 那就尊守或搬家吧 .
停車位是自己的嗎?

不一定,大部分的社區市住戶共同擁有,是經大家共同約定,而共同使用的(這種車位不可單獨買賣,需同房子一起買賣才可);因此是應該遵守社區共同約定。

你可以提出質疑的是這個規定是區權會通過的,或只是管委會通過的;如果是前者,那麼就沒神麼好質疑的;如果是後者可能就有些爭議了,但實際還需看該社區權限的規定。

有些車位是有獨立產權的,是住戶個別持有,這可以說是自己的;但這也不表示自己可以隨意放置其他物品在車位上,基本上還是受社區規約的約束,只要規約沒有違背法令,合情合理,管委會還是有權管理的,尤其是堆放不是照登記使用目的的東西,管委會是可以"處理"的 (管委會最好不要自己動手,因為管委會沒有公權力)。

我個人認為住在社區中還是應該儘量遵守社區規範,這樣才有辦法維持一個美好的社區;反之人人都不遵守,我行我素,那麼社區不就一團亂。

如果認為社區規約不合理,或是對自己不方便,可以去運作讓多數住戶同意你的意見,更改規約,這樣應該會比較好。
myoris1998 wrote:
......有些車位是有獨立產權的,是住戶個別持有,這可以說是自己的...(恕刪)

個人買過多次大樓住宅還沒看過「獨立產權,是住戶個別持有」的停車位,100%持分獨立的停車位
大概只有透天別墅而且各戶停車位不共用車道,車庫門一開就是外面道路才有可能。

一般大樓停車場停車位是獨立空間沒錯不過進出車道是大家共用的,所以停車位不可能是獨立產權,
一定是跟其他停車位所有權人一起以持分方式共同持有,要不然通道、車道、建物牆壁、柱子所佔的
空間要算誰的所有權?

停車位有獨立權狀不代表持分100%,以30個停車位的停車場來說一個停車位所有權狀上所登載的
權利範圍是這個停車場全部面積的1/30,若某人買了兩個停車位也是只有一張所有權狀,不過他的
權利範圍是2/30(1/15),無獨立權狀的停車位也是一樣,只是將持分登記在主建物那張所有權狀上
,這通常是法定停車位。
這讓我想到另一個問題,有很多一樓的房子在門外寫著車庫,實際上使用如何不知,就不準人家在門口前方停車,有人停了就報警等等,但問題來了,有很多是沒有紅線的,就算警察來了其實也沒有什麼辦法常造成住戶破口大罵警察不處理等等不滿.後來問了一下,有人說一般住家的一樓除非有去申請變更是不能任意當做車庫使用的.即然不是合法的車輛出入口當然也不會劃紅黃線了,除非剛好交通需要.所以屋主自然也無權不讓別人在它自認的車輛出入口停車.只要不擋住房屋建造時所申請的門前方,就算你後來拆了圍牆全部做成捲門也是以當時申請的門為主自然不能認為別人擋到你門口.所以我想地下室停車格也是一樣,雖是你家的汽車停車格,但除非有申請變更可以停機車,不然也算是違法使用吧,好像夾層屋也是一樣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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