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6922 wrote:
嗯~~那塊空間我有 "所有權狀"................(恕刪)
停車位所有權有兩種:
1. 以公共空間單一建號方式各車位共同持有並以「共同使用」方式登記在該戶主建物所有權狀上,
這通常是法定停車位。
2. 以公共空間單一建號方式各車位共同持有,有車位獨立權狀但只標示持分面積,
這通常是獎勵或增設停車位。
上述兩種停車位都是以持分方式與其他停車位所有人共同持有,至於停車位的位置則以購買當初所簽下
的「分管協議書」來界定。
因此停車場那個「大房子」是全部停車位所有權人所共有的,這跟每戶專有的室內空間不能相提並論。
再說建物有當時申請的用途不能隨意變更,停車場通常也肩負防空避難空間用途。
),他說還是因為有人大力爭取才取得十二個機車停車位,要停也不便宜,一年要付九千六的管理費(小弟機車中古估價一萬元
),也就是擺明要讓那些覺得划不來的人知難而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