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90.12.26. 交路九十字第0六0六六七號函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軍訓教官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是否適法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責部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臺(九0)軍字第九0一
四二五七四號書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汽
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漫
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同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駛人行道
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
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三條規定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漫行,遇有行人穿
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
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故行人使用行人穿越道時有優
先之通行權及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讓行人先
行通過等,均係法所明文規範,合先敘明。
三、另查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行人穿越道路及
行人行經鐵路平交道之相關規定,於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一三三條至第一三五條已有明文規範;而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條規定:標誌、
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
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
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同時前開處罰條例第四條
亦有「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等規定;故各級
學校交通導護人員於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時,如均遵
守前開相關交通法規及交通管制規定,協助學生等
行人於道路通行,尚無涉適法與否之問題。惟為協
助行人通行,學校附近之相關交通管制設施如有不
足或設置不當等,宜逕洽請當地道路、公路主管機
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規劃設置,俾利行人通行。
四、有關軍訓教官等學校導護人員是否屬前開處罰條例
第四條所指「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
人員」乙節,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四年五月四日
八四警署交字第二九七一八號函(影本詳附件)對
類似案件之說明,請參考;另學校導護人員於執行
交通導護工作時,發現車輛駕駛人違反相關法規及
管制規定者,其檢舉之規定及程序,內政部警政署
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九十)警署交字第二二一0
四三號函復貴部時已敘明,併請參考。(交通部90
.12.26. 交路九十字第0六0六六七號函)
交通部在第二項已經解釋得很清楚了。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liaof9949 wrote:
再附上交通部90.1...(恕刪)
三、另查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行人穿越道路及
行人行經鐵路平交道之相關規定,於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一三三條至第一三五條已有明文規範;而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條規定:標誌、
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
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
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同時前開處罰條例第四條
亦有「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
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等規定
行人優先沒錯,出事時行人贏面大沒錯,但行人也有責任並非完全沒有。
這條款是保護行人的底線,因為發生事故,行人是受傷最重的一方,所以優先權最大,但行人仍是要
遵守號誌,若仗著這法條而隨心所欲不甩號誌的穿越路口,那就是無限上綱。
一個文明人不會仗著這法條而屢屢去影響其它人的行車秩序或置他人與自己於險地中,雖然台灣還只是開發中的國家。
正因為如此,我們更不該一直灌輸錯誤的觀念給越來越多不懂思考、消化的網民,讓他們以為"我想過就可以過"。
對,我是行人我最大,但我還是得遵守號誌,避免影響車流,避免身入險地,避免造成他人困擾,這才是正確觀念
fannfu wrote:
行人優先沒錯,出事時行人贏面大沒錯,但行人也有責任並非完全沒有。
這條款是保護行人的底線,因為發生事故,行人是受傷最重的一方,所以優先權最大,但行人仍是要
遵守號誌,若仗著這法條而隨心所欲不甩號誌的穿越路口,那就是無限上綱。
一個文明人不會仗著這法條而屢屢去影響其它人的行車秩序或置他人與自己於險地中,雖然台灣還只是開發中的國家。
正因為如此,我們更不該一直灌輸錯誤的觀念給越來越多不懂思考、消化的網民,讓他們以為"我想過就可以過"。
對,我是行人我最大,但我還是得遵守號誌,避免影響車流,避免身入險地,避免造成他人困擾,這才是正確觀念
這都是法官做出一堆判例教導的~~
一堆判例一再告訴呆丸人民~~
交通法規一點都沒用~~
誰受傷誰就贏~~
這已不是有人故意煽動了~~
呆玩不只不是開發中國家~~
甚至已落後到未開發~~
是時候可以跟對岸統一了~~
再來車禍事故不論警方、調委會、法院都是依照法規來判定雙方肇責比例,就算再怎麼鄉愿,法規就是規定在路口遇到行人通過路口時機車必須禮讓,執法單位就是依照法規決不會採用鄉愿來執行,連法規都不想遵守,那才是落後國家人民才會做的事,連法規都不相信,又何來的『正確』觀念?
在來機車速度多少其實沒啥影響,因為法規就是規定汽機車要讓,這就好比閃紅燈要讓閃黃燈一樣,閃紅燈的無論撞到或被閃黃燈撞到,也會因為該讓而沒讓負擔最大肇責。
到底是別人就事論事批判到紅牌的違規就是看見紅牌就眼紅?
還是有些人看見紅牌違規入鏡就開始睜眼說瞎話紅牌的一切都是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