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8322201 wrote:
您說那麼多有何用???
有何用?
就是說牽腳踏車的行人沒走人行道是違規的有肇責 看不懂嗎?
blue8322201 wrote:
您也很會找條文呀,麻煩您了~
自己的論點不自己找??要別人找來幫你?會不會太好笑啊?
不好意思 我找不到違規行為跟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卻不用負肇責的案例
不只樓主 任何車禍都一樣
blue8322201 wrote:
我從頭到尾有指版主錯或要全責嗎?或說行人都對嗎?
所以呢?
樓主有說他不想負他該負的責任嗎?樓主開頭不就說【不長眼未注意他認了】
樓主真的錯 你還看不出來啊???暈...
你沒說樓主有錯 也沒說樓主全錯 也沒說行人都對
那你說那麼多要表達啥?前面都在說心酸的嗎?
你要不要先搞清楚別人在講啥啊?

大致了解我的責任過失
以警察得角度來說
是希望以和解為主
可能以此為出發點
直接對我說我需付肇事全責
我不知道警察說的話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但據我目前所知
如果是以法官的立場判定刑責
是以"路權為主,違規為輔"做責任論斷
以路權來說
台北橋是有人行專用道
行人是不能行走在機慢車道上的"右側"(無行人專用道除外)
如果有人質疑腳踏車騎不動要用牽的走機慢車道
我可以跟你說台北橋旁的重新路一段約100公尺處有階梯"證據"(應該大部分有附設人行道的橋梁都有階梯供行人上橋)
階梯還有輔助腳踏車上階梯的軌道可以讓行人牽腳踏車上橋(街景是舊圖)
所以以道路優先權來做出發點
行人無路權
我追撞不應該說我應付肇事全責
以"路權為主,違規為輔"的出發點下
判定"被追撞者"敗訴的新聞也是有的
甚至被追撞者死亡
但因路權判定死者家屬須支付賠償金
如果以上有誤
請多指點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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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最後是以和解達成協議
因為家人希望花錢消災、息事寧人(對方疑似有躁鬱傾向)
這是我拿到駕照五年以來第一次發生車禍
當作一次經驗
雖然有所不甘
不過還是希望有相關經驗的人可以繼續討論
希望對爾後有類似糾紛的人能有幫助
至少不會被警察唬弄
最後
照某些樓的邏輯
撞人就要負全責
不看路權
那訴訟棍不就滿街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