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撞死人改判無罪


A辣愛怕跑 wrote:
換個法官可能又是帝...(恕刪)



很好奇...所以查了一下
一審的判決書內容

該車禍事故有經過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
議鑑定委員會覆議結果
均認「被害人未依號誌指示(闖紅燈)行駛不當,為肇事原因;被告並無過失」

但是...判決書中最後寫到

刑事訴訟採職權調查主義,鑑定報告祇
為形成法院心證之資料,對於法院之審判並無拘束力,故待
證事項雖經鑑定,惟其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取
捨之權,其判斷如不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
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第243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雖經臺
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
議鑑定委員會覆議結果,均認「被害人未依號誌指示(闖紅
燈)行駛不當,為肇事原因;被告並無過失」等語,有101
年8月16日中市車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鑑定書、101年
10月2日覆議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按(見偵字卷第
34-36、39頁),惟該鑑定、覆議結論,徒憑被害人闖紅燈
乙節,未斟酌其他因素綜合考量,遽認被告全無過失,難謂
公允,自為本院所不採,附此敘明。

法官不採納鑑定報告....認為沒有考慮其它因素...

我比較驚訝是...原來法官的權力真的很大...

至於法官所說的其它因素..是....

貨車司機說...同機車方向慢車道上有一台等紅燈的箱型車停太出來..
又機車從兩車道中間穿出..反應不及

(箱型車前輪壓過停止線,停止線距撞擊點9.7公尺)

判決文中提到
被告自港埠路1 段233 巷由東往西逐漸行駛接近上述交岔路口
時,其左前方扇形範圍視線所及之處,係平坦之稻田景觀,
並無直接緊鄰矗立於路口之地上物,從而,依吾人之駕駛經
驗,其視線餘光自無可能遭前開停等紅燈之廂型車全然遮蔽
之理

法官說..依據我的開車經驗...縱使有箱型車停太前面..還是可以看到
因為停止線到撞擊點9.7公尺.即使箱型車太前面還有足夠視線




或許...各位在開車中..多多少少會遇到..闖紅燈即煞或閃避...發生碰撞
但是...
判決文中提到

檢察官、本院於審理中勘驗翻拷自與被害人同行向車輛
之行車紀錄器畫面光碟結果:「
(1)約於畫面時間16:39:04許即被害人機車尚未接近路口時,在港埠路1 段慢車道外側停
止線上已有四人座廂型車在該處停等紅燈,廂型車後方亦有一輛自用小客車依序停等。
(2)約於畫面時間16:39:25許,被害人騎乘機車自進入港埠路1 段兩慢車道中間雙白實線處,
闖越紅燈進入該路段與港埠路1段233巷之交岔路口。
(3)嗣於畫面時間16:39:26許,被害人騎乘機車遭被告駕駛車輛碰撞,
迄至畫面時間16:39:33許,港埠路1段行向始轉為綠燈。


機車從兩車道中間穿出到發生碰撞...1秒....
1秒....這時間從穿出到..貨車司機發現時..會來的及嗎
除非司機擁有關鍵下一秒的特異功能...

這種情況依吾人之駕駛經驗..................
我只能乞求神明..別遇到了

憲法保障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
如今
可憐到連相信紅錄燈的自由都沒有

貨車司機是以業務過失致死起訴....業務過失致死...處5年以下徒刑
還有..判決書中提到司機還未與被害家屬合解
而法官判貨車司機2個月..易科罰金....
我覺得一審法官應該是有考慮到亡者為大...明明因闖紅燈肇事..但..機車騎士己經身亡了
為了平息紛爭....多多少少判一下.....繳繳罰金...

這大概是所謂的..情...理....法...吧....



chen0423 wrote:
很好奇...所以查...(恕刪)

法律講求的是證據而不是真實的事實,或者應該是說由證據反應出來的客觀事實,因為無論加害者還是被害者挳定都是站在最有利於自己的立場陳述,但無論說什麼除非能證明不然都無法當成事證。以死亡車禍論,無論事實經過如何,有人因此而死是鐵一般的存在的事實,除非有鐵一般無可辯駁的證據、證人來證明死者有嚴重的責任必須為自己喪失生命來負責,否則法律上很難將天秤從違反交通規則轉成對生命價值的認同。

不過有幸科技發達行車紀錄器、監視器與鑑識技術的進步能最大程度的還原當時"真實的事實",相信以後此類案件應該也能慢慢朝向明確釐清肇事責任來明定處罰。

waffe wrote:
不過有幸科技發達行車紀錄器、監視器與鑑識技術的進步能最大程度的還原當時"真實的事實",相信以後此類案件應該也能慢慢朝向明確釐清肇事責任來明定處罰。

其實現在有行車紀錄器也是很多人吃了虧
找死自己跑來被撞

waffe wrote:
法律講求的是證據而...(恕刪)


路上行車太有多不確定的危險因素

縱使貨車駕駛有煞停能力,但假設前一秒可能因為
注意其他車輛.而撞上闖紅燈機車
因此吃上應注意而未注意

但事故現場無法記錄那麼多其他現場狀況
所以真的很難說公正,真的上了法院就是七分運氣三分理!

既然無法做到完全客觀,那就是得以路權為主
雖然有這判例!但還是極少數...



紅綠燈為國家所架設,有絕對的公示公信力,受人民所信賴,國家理應保護遵守信賴紅綠燈的民眾,違規的被害者應該自己舉證對方有殺人的故意,而不是由法官自由心證判應注意而未注意,簡言之,就是遵守紅綠燈的人應該一律視為無罪,要入罪須由被害者舉證,而不是先入人於罪再由遵守紅綠燈的人證明自己無罪
我猜... 恐龍都被徵召去拍侏羅紀電影了...

剩下一些比較人樣的留守法庭...
50嵐的珍奶真的比較好喝~~~
終於,還是有正常的法官!

其他的應該是去演侏X紀還沒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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