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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網友意見)
交通規則一定要遵守,否則發生意外結果可是會差很多!

《聯合報》報導,101年4月26日下午,王男開小貨車經梧棲區港埠路口,撞上闖紅燈的機車,吳女人車被撞飛,送醫急救不治。
一審法官認為,別人違規事實明顯,但自己仍有充足時間可採適當措施避免發生車禍,不能以信賴別人會遵守交通規則為由,免除自己責任,判處2個月徒刑。二審法官則依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和委託交通大學鑑定結果,都顯示騎士闖紅燈是肇事原因,小貨車司機無肇事因素,司機無從防止車禍發生,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對此許多網友對於「二審法官」表示贊同。有網友說「終於有法官不用『應注意而未注意』條款了!」、「台灣司法有救了」、「遲來的正義,如果綠燈都不能信任,那要他何用」、「這才是正義,讓人信服的判決,台灣需要多一點這樣的法官」。甚至還有網友打趣的說「我終於在法官裡找到人了!最近恐龍應該比較忙,都跑去拍電影了」被網友大讚是「本日最中肯」的一句話。(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出版:07:56
更新: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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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而位注意是尛?我只知道路權
應該給這位法官加薪跟接受全民共同表揚
文章關鍵字
真是太好了~
現在路上 三寶 滿街跑,自己違規跑去撞別人,結果掛了,重傷
被撞的居然好要被判刑,完全不合理~

終於 正義得到伸張,守法的駕駛們,可以安心多了~
讚!!
帝王條款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別在以訛傳訛了

只要符合不能注意的要件 都有機會無罪
反之如果是能注意的情況 很難無罪
E39520 wrote:
所以看到行人違規沒...(恕刪)

你怎會問這問題呢
閣下不是常有出乎意料之發言~原本以為你的想法是超脫世俗不同於凡人
請去查查行人跟班馬線的條款關係

robin0222 wrote:
帝王條款是應注意能...(恕刪)

現實案件應該有不少是明明就已經超出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範圍~卻還是被硬冠上去
你為什麼又把能注意三個字拿掉了
roward wrote:
現實案件應該有不少是明明就已經超出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範圍~卻還是被硬冠上去

robin0222 wrote:
你為什麼又把能注意...(恕刪)

抱歉我沒看到能注意
那能注意的情況又是怎樣的情況?人的反應有極限~就算真的反應過來了可是動力車輛又能馬上反應過來嗎?
像本例,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問題根本不出在是否"能注意",
而是是否"應注意".
我綠燈直行有路權,
為什麼要"應注意"闖紅燈無路權的車?
如果是小動物,小朋友,救護車這類,
才該檢討是否"能注意"這件事.

es4241 wrote:
像本例,'應注意能...(恕刪)

是阿
為什麼不是違反路權的人要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台灣社會就是這麼奇妙
不去檢討加害人而去檢討被害人為什麼要讓加害人有機會去加害
本例就是不能注意所以無罪

es4241 wrote:
像本例,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問題根本不出在是否"能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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