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胖1229 wrote:當初修法就是為了對付這種人但是員警又開後門給抽煙的人鑽剛修法時我真的有檢舉成功過後來過一段時間後,就跟你一樣被退單了退件理由你的一樣只能說,社會會亂,就是有這種員警...(恕刪) 留後門不意外呀酒駕也是一樣拒測繳錢就好
吳小胖1229 wrote:當初修法就是為了對...(恕刪) 那個是交通法規什麼時候交通法規是為了限制駕駛吸菸而設置?你的說法是本末倒置事實上從來就不是因為吸菸才設這條若沒有"致使安全疑慮"這句在會無關母法變成根本就無法增設於此也就是為了避免人們吸毒因此會設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會在交通罰則上定駕駛吸毒罰五百那根本就不關它的事還後門哩...
miamivice wrote:那個是交通法規什麼時候交通法規是為了限制駕駛吸菸而設置?你的說法是本末倒置事實上從來就不是因為吸菸才設這條若沒有"致使安全疑慮"這句在會無關母法變成根本就無法增設於此也就是為了避免人們吸毒因此會設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會在交通罰則上定駕駛吸毒罰五百那根本就不關它的事還後門哩......(恕刪) 說的好棒呀一定要頂的
RX78NT12003 wrote:這每天開車上班看到很多真要檢舉就完整拍下有丟菸頭在地上的動作去環保署檢舉但我是沒檢舉過這種的頂多檢舉對自己行駛道路時可能造成自己安全疑慮的駕駛人...(恕刪) 環保署的案子我一件都沒檢舉過不用檢舉環保署的案子了浪費時間精神而已之前有專業的網友分享一年檢舉2011件車牌清楚違規事實明確只有1件過其他的2010件呢?那最後到底有沒有告發呢?呵呵誰知道只能說牽扯到錢甚麼都變的不單純還是單純的無償檢舉交通違規最好
跟你說,我們立法院近幾年新增的一些條文,根本沒鳥用拿你這抽菸的來講,你如何證明「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再拿兩段式開車門來講,也是要導致交通事故後才會罰,沒導致交通事故都罰不了.但導致交通事故,就會有過失傷害罪的問題,到時候刑法過失傷害罪被判有罪,那這個沒兩段式開車門肇事的交通違規罰緩,還要退回去才行,因為一罪不二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