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也就是說可以向監理單位檢舉。如果樓主覺得警察無法處理檢舉霧燈,請向監理單位檢舉吧,他們是主管機關耶。

百年法 wrote:
檢舉交通違規到現在只...(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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