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zchang wrote:
你告訴我那是什麼單...(恕刪)
按照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
(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處理證明文件或資料:
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但是,警察也可以不主動提供啦,所以應該誤解就在這邊!
這也就是我說的 會有吃案的聯想呀!!
其實,警察如果沒有對於整個流程給予詳細的說明,有時候的確會給民眾錯誤的理解!!
另外,
肇事逃逸案件:
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各分局勤務中心報案(110),並在現場原地等候派員處理。
肇事逃逸現場處理或受理報案後,處理單位先以雙掛號通知肇事車主,再轉知駕駛人約定時間調查。並另以電話通知報案當事人同時到案 說明﹝時間約需十日至十五日﹞,故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聯絡電話號碼並靜待處理單位掛號通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