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後警察先生絕對不會吃案


bzchang wrote:
你告訴我那是什麼單...(恕刪)



按照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
(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處理證明文件或資料:
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但是,警察也可以不主動提供啦,所以應該誤解就在這邊!
這也就是我說的 會有吃案的聯想呀!!

其實,警察如果沒有對於整個流程給予詳細的說明,有時候的確會給民眾錯誤的理解!!


另外,

肇事逃逸案件:
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各分局勤務中心報案(110),並在現場原地等候派員處理。
肇事逃逸現場處理或受理報案後,處理單位先以雙掛號通知肇事車主,再轉知駕駛人約定時間調查。並另以電話通知報案當事人同時到案 說明﹝時間約需十日至十五日﹞,故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聯絡電話號碼並靜待處理單位掛號通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bzchang wrote:
拜託不要一直講警察...(恕刪)



如果今天是大官、立委被撞,保證不是這樣處理

這就是現實的爛社會現象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要找到事故雙方才會給這單子,讓俩方連繫和解或上法院用的,不要不懂裝懂


交通事故又不是刑事案件,跟分局績效無關,要吃什麼案?

版主還好啦,另一版幫他找出肇逃者還在怪警察.........我想這是水準問题吧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967642&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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