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生活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最近在一條每天到公司必經的雙向單線小路上,偶爾會遇到一台開的非常慢的車,整路時速不會超過30,跟在後面幾乎都只能放開油門用滑行的,按喇叭提醒他也不理會,因為這段路大概有七公里,我沒耐心這樣耗,就超了他幾次車,問題是沒路肩,而中間又有雙黃線,所以當然只能跨越雙黃線超車,問題來了.....這幾天接連收到兩張違規檢舉,當然就是這台車檢舉,因為幾次超車時,路上只有我們兩台,後來發現公司有走這條路的其他人,也有同樣超這台車被檢舉的情況,但又沒辦法不走這條路,請問有什麼好辦法可以反制這位駕駛?
市區無最低速限! 蓄意龜速擋車處強制罪
記者陳和琳/ 台中報導
2014/12/09 18:31(更新時間:2014/12/09 20:07)
市區無最低速限!蓄意龜速擋車處強制罪
找到最接近的判決主文給你參考…
要提告前,請先準備好證據,行車紀錄器,能舉證連續(故意)犯行,行車紀錄器上最好有車速、時間、gps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裁判字號】 103,審簡,1471
【裁判日期】 1031007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1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1521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
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和犯強制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和於本院
103年9月30日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和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被告先
後將其所駕駛車輛橫停在被害人陳耀膛所駕駛車輛之行進路
徑上,及行駛至被害人陳耀膛所駕駛車輛前方,以故意煞車
並放慢車速之方式妨礙其行進,被告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之
強制犯意,客觀上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且侵害之法益相
同,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以一接續擋車之
行為,同時妨害被害人陳耀膛、吳宜樺2人正當行進之權利,
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
告僅因載客糾紛之細故,竟於公眾道路上,以阻擋他人車輛
行進之方式表達不滿,足徵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手段、尚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素行、五專畢業之智識程
度、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freeking0102 wrote:
一路跟著他,把影片放上網路,公審這車就夠了。
據說,很多網友都去跟過台中prius了,可是還沒看到po影片的
taquila16 wrote:
警方表示,遇到龜速車輛,按喇叭警示,龜速車故意急煞,最高可罰2萬4000元;蓄意慢速不讓通行,觸犯強制罪,後方駕駛可用行車紀錄器蒐證檢舉。
都要跟著一段時間, 錄到完整證據才會成立
8924132 wrote: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對方不讓是違規,
後車跨雙黃硬超也還是違規,
只是, 跨雙黃比較容易舉證
lucky511 wrote:
如果有保險的話,就輕輕撞一下就好
叫警察開事故紀錄單
然後就姓名住址都有囉...
當然之後要幹嘛我就不知道了...
有姓名、電話, 但是沒住址
除非保險業務、警察洩密
sale88888 wrote:
應該遇到的是檢舉達人吧 ? 為了賺獎金而挖一個洞請君入甕 ~
沒有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