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namon coffee wrote:大家都知道救護車來了要禮讓禮讓的動作幾乎都是靠邊、讓路似乎還有一個重點我們都忘了..就是不要超救護車的車!! 我之前也發過類似的文不過討論的不多,可能爭議性低的關係。
以下是從公路總局,對於以下問題的回函:問: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中,"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請問此處之單車道定義為何?請問對於機車(機器腳踏車)是否適用?請問對於機車是否可於車縫中行駛,有無明確的法條規定?答:主旨:有關您詢及「單車道」之定義乙案。回覆意見: 一、依一般生活經驗可知單車道係指該路段僅具有單1車道,且上開規定已施行多年並無窒礙,尚無立法解釋之必要。二、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2款定有:「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行為之處罰,且未排除機車之適用,如有上開行為自應依法處罰。三、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汽車行駛之車道、轉彎、超車、讓車...等分別定有規範,且對於違反各類行車規範有造成危險之虞者,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有處罰,您所詢事項仍應視其具體行為有無涉上開條文規範而定。四、歡迎至本局網站首頁填答滿意度調查表,供業務精進參考。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二、有劃線雙車道,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外,並應依同規則第一0一條之規定超車。至於在四車道,應屬變換車道超越,其行駛應依同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交通部71.05.17. 交路字第一一五八三號函)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五、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鑽車縫無誤,但讓救護車很對。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來到台灣好像不鑽車縫,就等於沒來台灣一樣,建議像美國加州以及多數國家一樣訂立鑽車縫規則。1. 車流 < 30 mph (46 kph) , 可嘗試車道分割旁邊無空車道時, 需待汽車空出適當空間2. 分割車道超車時, 請勿超越旁車 > 10 mph (16 kph)最大時速為39 mph (64kph), 車速過高易使旁車出現視盲點3. 大型重車 採車道分割 超車時, 盡量選擇較內側車道, 而非慢車道如在慢車道, 因盡速脫離兩車夾擊~~不可超過雙黃線4. 勿與卡車, 大型車 並行車道, 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