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ong wrote:
兩位所言屬於 "違規停車"之舉發,
適用法條為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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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檢舉違規臨時停車,
適用法條為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我在台北市檢舉違規臨時停車,經常都只提供車尾照片,(須確保紅線,或者是斑馬線入鏡),
從沒被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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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警局檢舉網站也白紙黑字寫明,只有檢舉違規停車才需要駕駛座入鏡.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40453033&CtNode=62861&mp=108001
2.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 ,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
態)..(恕刪)
專業的讚喔
沒錯
55條違規臨停罰款300 600
56條違規停車罰款900
全世界最便宜喔
影片能證明該車靜止不動10秒以上就能檢舉55條了
如果只有照片
要拍到駕駛座無人
甚麼用時間差三四分鐘的那招檢舉56條
很多警察才不鳥你
會幫你告發的都是佛心來的
10個看有沒有1個
所以要檢舉違停
最好還是用影片
或是拍錄到駕駛座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