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kewu0001 wrote:其實我比較好奇的是我可不可以路上看誰不爽我就去攔他車然後隨便講個後面有車禍反正不會被告 當然可以!不過檢察官還是會查證...只是你濫用人與人之間的互信...為何你一直耿耿於懷,拘泥於此!而不換個角度想...幸好我有回頭查看...或是對方確實有發生車禍但已經離開了...剛好我免除一場不必要的紛爭??(就算你沒有肇責,萬一真的有發生車禍,光是往來奔波所花費的時間與精力...就夠你受的!
看到這篇,我想借串提個問題...萬一今天我看某人很不爽,我是否能像被樓主告的那位一樣,直接攔停對方,然後說後面有人摔倒為何不停車,就跟樓主一樣情況這樣,反正告也告不成,萬一對方被攔不爽動手了,那更好提告要素達成了...其實我想要問的是,那台機車直接擋在汽車前方攔停,以莫需有的理由攔停,這種作法無解(無罪)嗎??(這邊就假設直接無理由的攔停好了,我要問的是這種無理由的攔停情況...當然樓主這邊沒找到摔車人,我個人認為這也是無理由被攔停...)
thesamei wrote:其實我想要問的是,那台機車直接擋在汽車前方攔停,以莫需有的理由攔停,這種作法無解(無罪)嗎?? 樓主要不要拿影片去檢舉看看這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款第4項:「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tarngwon wrote:當然可以!不過檢察...(恕刪) 如果在一般的地方我是很願意回去但身處在河堤路上路寬6米左右,必需往前走一公里才能迴轉后在相同6米路跟上班車流逆向回到所指的事發處就變成你一台車跟車流完全逆向的一直走而且路寬不到6米,完全是為難我啊,不被叭死才怪連警察到場亦不願開車過去查証請騎機車的去看有沒有車禍我比較不爽的是一個身高超過一米八,體重目視破百凶狠的攔你車,不叫警察來處理我真是阿呆樓主要不要拿影片去檢舉看看這條 (恕刪) 這個超過七天了應該沒用了但我也只是上來討拍而已檢舉沒意義了
老實說有人倒車、不可能不留痕跡的現場報警警察沒去查??警察很混這檢察官也是滿混的沒有去查證是否真有車禍就玩文字「攔下~~~但沒有強暴脅迫」強暴脅迫難以定義~全憑心證但這會被濫用的可能樓主案例不夠鮮明很多人無法體會但如果放在別的案例就很鮮明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同樣的字眼「強暴脅迫」但新聞上卻是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1229/36980176/因為強暴脅迫難以具體量化定義最後法律只有犧牲被強暴脅迫的人
我隨便找一台停紅路燈的車跟他說你剛剛撞到人了 這樣不就可以整到他了先相信樓主的描述 就可以理解 樓主為何要告了我被一台摩托車沒理由的攔車說我害人摔車回頭又沒發現 我懷疑那台摩托車是在整我 告他我覺得很合理
大大貼的是"再議駁回",也就是說前面檢察官早已做出不起訴處分,大大不滿意所以提出再議。如果對再議駁回還是不滿意,需請律師(強制代理)聲請交付審判。提起告訴後檢察官會發交警察偵辦,警察應該會通知被告作筆錄,被告說法攔車是為了緊急避難--強制罪是要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攔車者是為了阻止肇逃(誤想緊急避難),所以並沒有要使大大行無義務之事,自不成立強制罪。下次要提出告訴可以先諮詢法扶,以免浪費游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