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認証可以隨意攔車(不用武力即可)


pokewu0001 wrote:
其實我比較好奇的是
我可不可以路上看誰不爽
我就去攔他車
然後隨便講個後面有車禍
反正不會被告


當然可以!不過檢察官還是會查證...

只是你濫用人與人之間的互信...

為何你一直耿耿於懷,拘泥於此!

而不換個角度想...

幸好我有回頭查看...

或是對方確實有發生車禍但已經離開了...

剛好我免除一場不必要的紛爭??

(就算你沒有肇責,萬一真的有發生車禍,光是往來奔波所花費的時間與精力...就夠你受的!

Katong wrote:
你單獨一個人去,他...(恕刪)


再議嗎
我只是上網抓個表格填一填
再請助理掛號寄出而已啦
掛號費還真虧了25塊啊

看到這篇,我想借串提個問題...

萬一今天我看某人很不爽,我是否能像被樓主告的那位一樣,
直接攔停對方,然後說後面有人摔倒為何不停車,就跟樓主一樣情況這樣,
反正告也告不成,萬一對方被攔不爽動手了,那更好提告要素達成了...

其實我想要問的是,那台機車直接擋在汽車前方攔停,以莫需有的理由攔停,
這種作法無解(無罪)嗎??

(這邊就假設直接無理由的攔停好了,我要問的是這種無理由的攔停情況...
當然樓主這邊沒找到摔車人,我個人認為這也是無理由被攔停...)

thesamei wrote:
其實我想要問的是,那台機車直接擋在汽車前方攔停,以莫需有的理由攔停,
這種作法無解(無罪)嗎??


樓主要不要拿影片去檢舉看看這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款第4項: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tarngwon wrote:
當然可以!不過檢察...(恕刪)


如果在一般的地方我是很願意回去
但身處在河堤路上
路寬6米左右,必需往前走一公里才能迴轉后在相同6米路跟上班車流逆向
回到所指的事發處就變成你一台車跟車流完全逆向的一直走
而且路寬不到6米,完全是為難我啊,不被叭死才怪

連警察到場亦不願開車過去查証
請騎機車的去看有沒有車禍

我比較不爽的是一個身高超過一米八,體重目視破百
凶狠的攔你車,不叫警察來處理我真是阿呆


樓主要不要拿影片去檢舉看看這條 (恕刪)


這個超過七天了
應該沒用了


但我也只是上來討拍而已
檢舉沒意義了
老實說
有人倒車、不可能不留痕跡的
現場報警警察沒去查??
警察很混
這檢察官也是滿混的
沒有去查證是否真有車禍
就玩文字
「攔下~~~但沒有強暴脅迫」
強暴脅迫難以定義~全憑心證
但這會被濫用的

可能樓主案例不夠鮮明
很多人無法體會
但如果放在別的案例就很鮮明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同樣的字眼「強暴脅迫」
但新聞上卻是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1229/36980176/
因為強暴脅迫難以具體量化定義
最後法律只有犧牲被強暴脅迫的人
這個9成是詐騙.
我爸也被相同情況.但不理就走了
過一個月.新聞就出來了.在某某河堤破獲假車禍事件。完完全全跟你相同的情節.

然後這裡一堆人看到汽車跟機車事故就高潮了.唉....

giobling wrote:
最後法律只有犧牲被強暴脅迫的人


部分網友也傾向檢討被害人
我隨便找一台停紅路燈的車跟他說你剛剛撞到人了 這樣不就可以整到他了


先相信樓主的描述 就可以理解 樓主為何要告了

我被一台摩托車沒理由的攔車說我害人摔車

回頭又沒發現 我懷疑那台摩托車是在整我 告他

我覺得很合理
大大貼的是"再議駁回",也就是說前面檢察官早已做出不起訴處分,大大不滿意所以提出再議。如果對再議駁回還是不滿意,需請律師(強制代理)聲請交付審判。

提起告訴後檢察官會發交警察偵辦,警察應該會通知被告作筆錄,被告說法攔車是為了緊急避難--強制罪是要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攔車者是為了阻止肇逃(誤想緊急避難),所以並沒有要使大大行無義務之事,自不成立強制罪。

下次要提出告訴可以先諮詢法扶,以免浪費游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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