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uise8112 wrote:
一直到今天我收到法院的簡易判決
拘役55天(易科罰金一天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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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這也是我第一次出車禍)
所以很慌
我很想趕快把事情解決
但是對方開的價真的太高了
我家庭有能力可以出到這麼多,但是我們不想給對方佔到便宜
而且整個過程下來都有被騙的感覺
我知道會有過失傷害的前科,但是只是個過失傷害根本不是殺人吸毒放火對我人生怎麼會有重大影響
這位仁兄,我如果沒記錯的話,
受緩刑宣告與易科罰金的小罪,並不會列入刑事犯罪記錄.
就算是列入紀錄,五年以後,也就是在你28歲時,也會被洗白與刪除.
就算是騎機車,也建議加個保險,可以替你承擔這種意外所衍生的賠償責任.
如果你有保險,自然也保險公司專業人員出面替你喬.
特別是你都願意承擔對方的刑事告訴,任何法院判賠的民事賠償,保險公司在保額以內,
都有意物體你買單.
祝您處理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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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102年1月16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