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on945168 wrote:那你覺得該用什麼名...(恕刪) 不是我想或我認為的,這些事情也沒發生在我身上。請您還是仔細閱讀1樓附的 "聯晟法網" 資料。您的意思是:這個法律網是錯的嗎?我只是好奇,引用各網站來解釋這個案例。
Mikanagi wrote:法律網的意思是這樣的情況不屬於刑法的肇事逃逸罪而處長的意思是這樣的情況屬於道交條例肇事後逃逸這樣一個行為...(恕刪) Mikanagi大大,您的解說很清楚,但處長解釋卻很模糊,甚至有誤:刑法:道處:"道處"的用句,是將"第一項"(即無人傷亡)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即有人傷亡)(姑且稱之第二項)有做區隔。都是逃逸,卻不一樣。既然不一樣,而且:第一項只牽涉到 "道處",而第二項卻牽涉 "刑法 + 道處"第二項情況已被定義作"肇事逃逸",那麼第一項就不宜甚至不應稱作"肇事逃逸";頂多只是您說的:"肇事後逃逸這樣一個行為"。那麼處長簡短地說:"這就是構成肇事逃逸啦"(錄音與文字記者打字略不同);這不是誤導民眾,什麼是誤導民眾呢?(警方的用字倒是沒有"肇事逃逸"這個4字相連的專有名詞)而且處長說:"那你只要是發生肇事啊,沒有報警處理的話...",衍生了另一個我剛剛請教的問題:撞壞花盆要不要報警?(當然我覺得"道處"的用語字眼通通都黏在一起,也沒標明定義清楚:第一項、第二項,而且重複用"前項"這樣的字眼,非常不易閱讀)
【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第二項】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第三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第四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五項】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而第一項又分為:1.肇事未依規定處置無逃逸2.肇事逃逸所以【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指的就是:第一項無人傷亡之2.肇事逃逸及第四項致人傷亡肇事逃逸只要不鑽牛角尖 一切很簡單不難懂話說回來刑法也沒有【肇事逃逸】這個4字相連的專有名詞啊........至於撞壞巷子花盆算不算肇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1: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simon945168 wrote: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是...(恕刪) 哇!simon945168大大,您最下面的圖,怎麼分項這麼清晰?請問出自哪裡?我只查到兩個部門的同條款:法務部: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K0040012交通部:http://motclaw.motc.gov.tw/Law_ShowAll.aspx?LawID=E0130020&Mode=0&PageTitle=%E6%A2%9D%E6%96%87%E5%85%A7%E5%AE%B9對於分項都不清楚啊?您怎麼那麼厲害?請問哪個網址,分項這麼清楚?還有,第62條第2項呢?謝謝。
yyfroy wrote:哇!simon945...(恕刪) 我只是google搜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然後點選最近期的網站就能找到。另外google搜尋"肇事逃逸"也能找到刑事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跟肇事逃逸相關的說明。(我在第一頁貼的文字就是這樣搜尋到的)
劉奕兒612 wrote:【第一項】汽車駕駛...(恕刪) 劉奕兒612大大,感謝您,細心與耐心重新整理條文解說!對於從來沒學過法律,而且也沒看過原書的外行人,很有幫助。那麼,"肇事逃逸"根本不是專有名詞,也不是一種罪名,根本沒有"肇事逃逸罪",也不能說某人犯了"肇事逃逸罪"。廣義狹義隨便你解釋,不特指您說的【第四項】,且也並不排除您說的【第一項】,是嗎?而且,"肇事逃逸"可與刑法有關也可以無關,是嗎?
yyfroy wrote:謝謝回覆。筆電goo...(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的第一段落就可以罰到你疑問的內容。後面的則是罰該移車而不移車、不該移車卻移車、是否需要吊銷駕照、通知到案說明卻不來、是否需要扣留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