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樣稱作 "肇逃" ?難道撞壞巷子花盆,也叫肇事逃逸?


simon945168 wrote:
那你覺得該用什麼名...(恕刪)


不是我想或我認為的,這些事情也沒發生在我身上。

請您還是仔細閱讀1樓附的 "聯晟法網" 資料。您的意思是:這個法律網是錯的嗎?

我只是好奇,引用各網站來解釋這個案例。
yyfroy wrote:
不是我想或我認為的,...(恕刪)


他資料的內容是"肇事逃逸罪",我沒記錯的話,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內的違規不屬於罪,例如:跨越雙黃線之類的。

他沒有構成刑事的罪沒錯,但他違規。
Mikanagi wrote:
法律網的意思是這樣的情況不屬於刑法的肇事逃逸罪

而處長的意思是這樣的情況屬於道交條例肇事後逃逸這樣一個行為...(恕刪)



Mikanagi大大,您的解說很清楚,但處長解釋卻很模糊,甚至有誤:


刑法:



道處:



"道處"的用句,是將"第一項"(即無人傷亡)"前項肇事逃逸案件"(即有人傷亡)(姑且稱之第二項)有做區隔。都是逃逸,卻不一樣。

既然不一樣,而且:第一項只牽涉到 "道處",而第二項卻牽涉 "刑法 + 道處"

第二項情況已被定義作"肇事逃逸",那麼第一項就不宜甚至不應稱作"肇事逃逸";頂多只是您說的:"肇事後逃逸這樣一個行為"。

那麼處長簡短地說:"這就是構成肇事逃逸啦"(錄音與文字記者打字略不同);這不是誤導民眾,什麼是誤導民眾呢?(警方的用字倒是沒有"肇事逃逸"這個4字相連的專有名詞)

而且處長說:"那你只要是發生肇事啊,沒有報警處理的話...",衍生了另一個我剛剛請教的問題:撞壞花盆要不要報警?



(當然我覺得"道處"的用語字眼通通都黏在一起,也沒標明定義清楚:第一項、第二項,而且重複用"前項"這樣的字眼,非常不易閱讀)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是肇事未依規定處理罰一條,如果又逃逸再罰一條。



【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第二項】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三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第四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五項】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
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而第一項又分為:
1.肇事未依規定處置無逃逸2.肇事逃逸

所以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指的就是:
第一項無人傷亡之2.肇事逃逸及第四項致人傷亡肇事逃逸


只要不鑽牛角尖 一切很簡單不難懂

話說回來
刑法也沒有【肇事逃逸】這個4字相連的專有名詞啊........

至於撞壞巷子花盆算不算肇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2-1:
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
,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simon945168 wrote: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是...(恕刪)


哇!simon945168大大,您最下面的圖,怎麼分項這麼清晰?請問出自哪裡?

我只查到兩個部門的同條款:

法務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K0040012

交通部:

http://motclaw.motc.gov.tw/Law_ShowAll.aspx?LawID=E0130020&Mode=0&PageTitle=%E6%A2%9D%E6%96%87%E5%85%A7%E5%AE%B9

對於分項都不清楚啊?您怎麼那麼厲害?請問哪個網址,分項這麼清楚?還有,第62條第2項呢?

謝謝。

yyfroy wrote:
哇!simon945...(恕刪)


我只是google搜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然後點選最近期的網站就能找到。

另外google搜尋"肇事逃逸"也能找到刑事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跟肇事逃逸相關的說明。(我在第一頁貼的文字就是這樣搜尋到的)
劉奕兒612 wrote:
【第一項】汽車駕駛...(恕刪)



劉奕兒612大大,感謝您,細心與耐心重新整理條文解說!對於從來沒學過法律,而且也沒看過原書的外行人,很有幫助。

那麼,"肇事逃逸"根本不是專有名詞,也不是一種罪名根本沒有"肇事逃逸罪",也不能說某人犯了"肇事逃逸罪"。廣義狹義隨便你解釋,不特指您說的【第四項】,且也並不排除您說的【第一項】,是嗎?

而且,"肇事逃逸"可與刑法有關也可以無關,是嗎?

simon945168 wrote:
我只是google...(恕刪)


謝謝回覆。

筆電google是"估"不到的,請見:



莫非,手機與筆電的google功能不同?
yyfroy wrote:
謝謝回覆。筆電goo...(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的第一段落就可以罰到你疑問的內容。
後面的則是罰該移車而不移車、不該移車卻移車、是否需要吊銷駕照、通知到案說明卻不來、是否需要扣留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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