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briellin wrote:
以這個車道來說,黑...(恕刪)
挺複雜,但法條裡面的確沒有解釋。
該案例,是警車為了遮陽,違規在先,才造成我必須超越它。按照法律的毒樹原則,因執法人員的違法才造成他人的違法,他人的違法不罰。
因此被開罰後,我打開筆電(當年很少行車紀錄器,手機也沒錄影,也沒規定使用電子產品會罰),尾隨警車,拍到警車數次轉彎不打方向燈。
收到罰單後,我從鳳山市,騎機車持證據到台南,要求他們自己開自己數次沒打方向燈的罰單。
他們的副所長問明原委後,幫我出我的罰單的錢。
雖說有人出錢了,但我鳳山台南來回也很累!
另外,警察可以在不清楚對方哪邊違規時,先把人車攔下,再慢慢找慢慢找,找了超過二十分鐘才發現對方什麼違規,可以那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