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ng1010 wrote:那像這樣方向燈只閃二、三下;且未完全變換車道方向燈就熄了,這也不能開單嗎? 很多警察的認定是,只要有閃一次,就算有打燈,就ok了依檢舉的成功率來說完全不打方向燈>利用爬坡道超車>>>>變換車道不保持安全距離>>>>>>>方向燈打一兩下
提供我檢舉的經驗以及引用的法規。依照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第1項第2款;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第11條第1項第3款;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另參考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資訊:高速公路車道線距離觀察,其車道線為白虛線,線段長4公尺,間距6公尺,車道線一實一虛合計10公尺。所以該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1項: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第2款:二、未保持安全距離。第4款: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如果有警員沒開單,可以找到該區負責人,我是曾經用email來補充檢舉證據。
jean3760 wrote:我檢舉過這種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國道警察有製單告發 可否請大大稍微透露一下,成功案例是在國道1,還是國道3,大概里程數,或北部中部南部路段?可以幫助大家知道第幾大隊比較會開單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