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45 AMG wrote:這種事一勞永逸,請找立委協助申請釋憲,一旦判定違憲就會取消所有人民檢舉機制,這樣才是一勞永逸。當然,要先被檢舉才有資格玩申請釋憲。..(恕刪) 釋憲...乾脆取消交通法規和所有標線好了,想怎麼開就怎麼開。要怎麼停就怎麼停,真是一勞永逸阿....或是修個法,違規停車被公眾砸爛免賠。違停這名詞很快就消失了....因為現在人壓力好大的阿。好想砸點東西洩憤的...
winner0303 wrote:求償因為申訴所造成...(恕刪) 所以這個邏輯下案子成立你要另外包紅包給檢舉人? lol 這點如果同意我也同意撤案就如同你講的要給你精神賠償! 一個如你所想像是很瞎的檢舉能誣告到你那該找檢察機關而不是檢舉人.
Tom_Deng wrote:對只能自認倒楣政府的...(恕刪) 其實濫用行政裁量權也是有犯法的,所謂的[瀆職],不過,評量的標準比交通違規還嚴格,而且還有當事者心態的問題,另外,司法單位心證無敵,所以基本上舉證困難。在台灣,由於訂定律法規定是掌握在特定人士身上,除了內鬥之外,基本上人民是鬥不過權力核心的,由於台灣只容許兩種聲音,所以民主,在台灣是個笑話。
咦?難道違規人收到違規罰單的時候,所拿到的違規資料不是都公開的嗎? 難道罰單上有馬打賽克嗎= =?我是說被檢舉人的罰單成立時,除了有附帶違規事實(照片),應該也要一併附上檢舉人的名字,但名字以外的個資部分不用,最好在實名制管理例如罰單下方會有經辦資料,違規事實、違反法條、應到案處所、舉發單位、填單人職名章,所以應該要再增加1欄舉發者姓名就像其他弊案(例如食安、金融...)被舉發一樣,讓檢舉人一戰成名,讓大家歌頌英雄pafupafu wrote:違規人也一起公開吧,...(恕刪) 這樣講就叫沒意義,那其他所有樓的留言也是沒意義了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你趕快去請立委修法,...(恕刪)
問那麼多幹嘛 wrote:我是說被檢舉人的罰單成立時,除了有附帶違規事實(照片),應該也要一併附上檢舉人的名字,但名字以外的個資部分不用 檢舉人名字要幹嘛?開單承辦是員警。板上那麼多違規達人想要揍死檢舉達人,提供姓名給違規達人,有甚麼好處?違規不屬實,或佐證資料有偽造之嫌,你可以提出告訴。自然會傳喚出庭。再來,檢舉達人收到結案通知時,並沒有收到違規達人的尊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