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2520 wrote:
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
主旨:有關臺端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
未禮讓直行車」規定適用等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臺端98年 6月10日致本部箋函辦理。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 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
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
形;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
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 1項之規定。
三、至於所詢有關直行車輛違規行駛於腳踏車專用道、行人專用道或
於交岔路口意圖超車之情形乙節,仍宜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處理
之,併請參考。
正解,

警察說的未必正確, 公文白紙黑字.
甲: 右轉遭後方機車撞上算誰的?
來源網址 http://goo.gl/o8BDqj (蘋果新聞)
新北市一名20歲 馬姓男子2014年5月騎機車直行板橋區縣民大道時
,從後方撞上同向一輛右轉進巷子的休旅車,導致馬男全身多處受傷
,事後怒告休旅車駕駛40歲陳男涉過失傷害。
但新北地檢署認定肇事主因是「機車路口超車」,二度將陳男不起訴。
新北地檢署表示,依據鑑定報告認為,休旅車依規定打方向燈,
並在轉彎前先煞車減速,未違規也沒過失,肇事因素為機車靠近
路口時未減速而欲超車通過,因此認定休旅車駕駛並無過失,
不構成過失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