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戀旋律 wrote:前幾天上班的時候,...(恕刪)</blockqu我媽媽騎腳踏車被機車撞....警察有作筆錄...後來對方不認帳...連3萬都要不到了....你這什麼都沒有....開口就可以要30萬喔...
0933 wrote:不然你也可以說對方幹下劉邦友血案 不經意的嘴角上揚,無罪推定原則,連那個頂新集團那一位,無罪推定原則都幾乎全身而退了。這個完全沒證據就喊個30萬,那大家幹嘛上班,每個月搞一攤就爽吃好幾個月。
這個過程聽起來非常可笑 對方報案1.警方應該先確認提告人是否有你肇事逃逸的證據 還是沒有證據只有記下車牌找到你2.警方若在有證據的狀況下 應該是給你看證據 希望你敢快和解 省去很多麻煩3.警方若是在沒有證據的狀況下 應該是要和你確認 你是否是當事人(肇逃) 而不是要你趕快認罪和解警方在你所說的行為 已經失去中立 的確有可能對方有認識高層 才會這樣(合理的懷疑)提告人必須提出證明和你有關 才換你提出和你無關的證據(不在場證明)提告 不能在自己沒有證據下 要求被告自已證明自己的清白(對方沒證據 你有沒有證據也不重要)
我有遇過相同的情況,也要我到案說明,而且還發生過兩次(我住新北市,都是機車肇事逃逸)第一次案發現場在新竹頭份,我很緊張的說我在台北耶,不可能,而且我人在汐止然後電話中跟警察說好,我去汐止分局檢查擦撞痕跡(結束這一回合)過幾個月又有警察打電話來了,我又肇事逃逸了,這次在高雄這次我火了,我開罵了:這次第二次了那個人沒看清楚車牌號碼就算了,你們查到是台北車時,你們不會覺得怪怪的嗎?還叫我過去高雄說明,會不會太誇張了我不過去,你們要看車我跟你說我的車停在哪裡~我的機車停在****你自己叫汐止分局的警察來看!(後來真的有警察跑來看我的機車)如果你真的沒做,你不用到案說明,叫他找人過去看你的車愛戀旋律 wrote:前幾天上班的時候,突然接到警察局的電話,說我肇事逃逸,跟我說車禍的時間地點(在我隔壁縣市),要我去到案說明...(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