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
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
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
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而前2條111跟112條是汽車停車跟臨停的規定。
警察人員駕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下列規定:
(一)執行下列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
先權,惟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
1.搶救災難或重大事故,馳往現場。
2.緝捕現行犯、逃犯。
3.取締重大交通違規不服攔檢稽查,不立即制止,有危害交通安
全之虞者。
4.執行其他緊急任務。
(二)執行下列非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
1.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
2.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
3.現場處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
5.處理其他事件,必須啟用警示燈者。
警察不管開車或騎車,依規定公務車輛都是要登記出勤的,所以都是執行勤務。
而樓主如果覺得那部警車停得位置影響車流,那就把影片跟警察局反應一下
,有時處裡事情很即時,真的要找停車位來停再來處理滿需要時間的。
警察、被協助人和被妨礙到的人,三者能相互同理心體諒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