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ction2k17jul wrote:
新的法律 若是不痛不癢的罰錢了事
還不是一樣
應該要加重罰則
因 違法行為 而造成事故
就不該適用 過失罪,而是一般的 傷害罪、殺人罪
還要加上 公共危險罪
你這樣可能不只交通的法規要改
連刑法都要大修了
13.
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14.
I.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一般違規在刑法裡只能適用14II
因為違規者並沒有希望會發生事故,大部分雖然違規,但其實是"賭不會發生事情"
如果要用到13II
那就表示行為人明知會出事(而且出事機率很大)
卻還硬要做,這才是13II
例如市區內飆車,然後撞到你家的事這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