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好玩嗎? wrote:
法規沒有規定一定要用...(恕刪)
你說的這條與改裝車牌無關
但驗車員只要將你的車與以下公路總局網站登錄的圖片做比對
公路總局-機車型號查詢
就有權可以請你改回原廠車輛型式
依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2
六、車輛型式、顏色與紀錄相符
shiji03 wrote:
這跟檢舉菊花燈意思差不多
現在我發現有些車明明保桿有菊花燈但煞車就不會亮
我猜被檢舉跑監理站到怕
自己封肛了吧
有的人請半天假去驗車的薪水及時間是大於罰單600元的..(恕刪)
現在檢舉菊花燈監理站已經放寬很多了!
之前非原廠(本人直接跟原廠確認)一律召回檢驗並勒令改正。
後來可能一堆人抗議,台中監理站態度才放軟,跟負責的上層主管通過電話後也說若是後霧燈型式沒跟剎車連動、閃爍就不召回。
日本原本設計就是當後霧燈,就是有人菊花癢要當螢火蟲閃啊閃的。

所以現在沒跟剎車連動跟閃爍,基本上我都不會特別檢舉,但偏偏就是有笨車主後霧燈型式在好天氣非雲、雨、霧氣候下也打開來湊熱鬧,那就直接改送警察局罰錢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266號
內文指出:
所謂號牌「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者,係指號牌正面朝向後方,倘號牌正面任意傾斜,改變角度,致他人對其號牌上之文字、數字有所誤認,或不易辨別時,即非「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自屬號牌未依指定位置懸掛。揆諸汽車號牌制度建立之緣由,非單純在貫徹主管機關之車籍管理,於交通違規或事故發生時,亦可便於相關單位發現違規或肇事之車輛駕駛人並予以究責,而具有辨識路上行駛中車輛之特定功效,對於道路交通安全之管理、維護,自屬重要;故為加強主管機關對於道路交通管理之有效性,及利於其他用路人對於車輛之識別,並藉此保障其等行車安全等目的,立法者乃以前揭規定,課以汽車所有人必須依法懸掛汽車號牌之作為義務。
此相片中疑似違規行為人的牌號懸掛方式,實未符合上述判例對於「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解釋,應向主管機管提出違規事實後檢舉其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