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綠燈起步左轉被機車側撞


briyen wrote:
我覺得樓主還是可以朝機車右側超車,路口超車,機車行駛慢車道
此地是單一車道加上10公分白線的慢車道,貨車既然已經暫停禮讓樓主轉彎,貨車後方的機車就該跟著暫停而不是利用右側慢車道超車通過路口,所以不才認為機車也有肇責


本日天才...

跪婦的老頭 wrote:
小弟在新莊IKEA後...(恕刪)


馬路如虎口,大家都知道,
保險買足,車體險+任意第三人(財損+體傷)+超額責任險....買足

小心開車



briyen wrote:
不才認為機車也有肇責...(恕刪)


這個例子一定是轉彎車100%,或是機車超速30%、轉彎車70%。無法判斷機車車速的話,樓主就是100%肇責了。

可以Google產險公會的「汽(機)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
開車禮讓是很好...但是真的要考慮到其他因素...
現在的汽機車防禦駕駛觀念非常差..
別人不做防禦駕駛,就自己來做,
該讓就讓,該走就要走...車多視野差..千萬不要讓

我看不到影片..不知道樓主是不是綠燈亮時就做左轉動作..妨礙了貨車直行空間,貨車不得不讓你

Ahan571026 wrote:
不知道樓主是不是綠燈亮時就做左轉動作..妨礙了貨車直行空間,貨車不得不讓你


版兄講話真客氣...
Ahan571026 wrote:
不知道樓主是不是綠燈亮時就做左轉動作..妨礙了貨車直行空間,貨車不得不讓你


在臺灣有不少左轉車都是用這種方式逼直行車讓路!
My Interior Knowledge is Extraordinaire

跪婦的老頭 wrote:
影片中對向白色貨車手勢示意讓我方先行

路權輸, 就認了
不是路權方, 即使別人讓, 自己都要很小心
跪婦的老頭 wrote:
主題:關於綠燈起步左轉被機車側撞

小弟這個月26號在新莊IKEA後的環漢路發生車禍,撞擊位子囊擴了左後尾門至後葉子板



事發當時彼此雙方都屬於剛綠燈起步,影片中對向白色貨車手勢示意讓我方先行,所以開始左轉動作,駛入重新路五段巷內後才發現後右方有來車,從行車記錄器影片他出現到撞擊時只有三秒,這樣直行車的霸王條款還成立嗎?

影片請看連結 https://youtu.be/D-zIhVOuRQs

事後又回到現場




真的很無奈,所以上來跟各位分享一下,也想聽聽各位的意見,我自己也了解不可能完全無責,畢竟台灣的法律大家心理都知道....
看看是否有人有類似的情況或是對本次事件有何看法可以給小弟一個參考或心理準備!!

左右不分?

這是右後門好嗎?


跪婦的老頭 wrote:
2018-11-30 04:36 #3
撞擊三秒前我的視野是安全的,哈哈哈..(恕刪)

你賠定了!哈哈哈.....


jackie07 wrote:
你覺得機車看的到樓主嗎?
為什麼要強調直行車路權,
因為,直行車不是只有那台貨車,
機車也是直行車,
貨車擋住直行機車的視線,
同時也擋住了樓主的視線!
這也是為什麼,直行車要先行,
貨車不先直行停住,會擋住其它車子的視線


雙向四車道情形

當我無法確認對向兩車道都是安全的情況下我是不會左轉的

就算對向內車道讓我也是一樣 我只會往前一點點 然後看看對向外車道 確認沒車我才會轉

樓主可能開車的經驗少了點 或者安駕觀念不足才會有這種車禍的發生

所以 路權來說 你還是沒讓直行車...肇責較大

sheng215504 wrote:
先轉先贏??
要不你去轉轉看能不能贏
法定路權就是這樣
不然去參選立委修法啊
...(恕刪)

是的! 這就是台灣人沒有路權概念, 總以為先搶先贏?


但是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是萬國公約
ARTICLE 18
Intersections an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 to pass.
公約不是先搶先贏, 是讓路給有路權的
2. Every driver emerging from a path or an earth-track (dirt road) on to a road other than a path or an earth-track shall give way to vehicles travelling on that road.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rticle the terms “path” and “earth-track” (dirt road) may be defined in domestic legislation.
讓路給原本行駛的車(直行車)

3. Every driver emerging on to a road from a property bordering thereon shall give way to vehicles travelling on that road.

讓路給原本行駛的車(直行車)

然而, 中華民國簽過 1949年日內瓦道路公約, 中華民國也有簽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都是聯合國道路公約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配合該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 不能 牴觸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況且,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也說明過,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因此,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法律位階是低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立法院的紀錄也有記載
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路權是相對的, 不是只有行車一方自己有路權, 還要同時尊重別人的路權

依據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一定要讓, 沒有不讓道的
允讓原本就是維也納道路公約的規則 的精神 !

所以不可能修法, 修法也是牴觸上位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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