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野狼 wrote:
如果左轉綠燈亮,前車...(恕刪)


其實我也覺得這樣
所以占用二字真有必要釐清

現在台中市及很多縣市道路都這樣便宜行事
遇到車流的話真的轉不回去

另方面大家都乖乖往右一道的話
機慢車就要去騎樓了
擷取影片片段的同時記得對影片重新編碼成H.264的格式
因為有些行車紀錄器的編碼電腦沒裝額外的解碼器會沒辦法播
吃過一次虧之後我現在都會先重新編碼過再上傳 就沒再遇過跟我說影片不能看得

gbs5543 wrote:
這個影片格式單純WMV 我已經用過好幾次了
我打開看過都沒問題


WMV是windows的影像格式,並非所有的播放設備都支援。
你要用通用型格式如avi, mp4等,比較沒問題。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沒有人在用wmv檔檢...(恕刪)


了解 感謝
不愛排隊跟不打方向燈我都一定檢舉
realeyes wrote:
倒是善意提醒,您隨意曝光他人個資於公眾可見之處以行自我不知為何之意圖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 096001933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6 年 07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94.12.28)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84.08.11)
要  旨:
關於車牌自動辨識系統係僅顯示該車輛之車牌號碼,並無法識別該車輛所 屬之個人資料,非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適
用之
主 旨:關於稅捐稽徵機關擬運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車牌自動辨識系統」
圖檔,辦理使用牌照稅欠稅電子式車輛檢查案之適法性等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5 月 11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720990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個人資料者係指自
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
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
該個人之資料(本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參照)。本案所擬運用「
車牌自動辨識系統」之圖檔,其所列印照片係車輛近照,僅顯示該車
輛之車牌號碼,尚無法足資識別該車輛所屬之個人,是以該「車牌自
動辨識系統」圖檔資料,非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本法之適用
,合先敘明。
三、次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
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準此,行政
程序法有關證據之調查係採職權進行主義,由行政機關依職權運用可
掌握之資料來源,以闡明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故其得使用之證據方
法,原則上應不受限制。至於調查方法為何,自應由該管機關視具體
個案需要選擇之,故來函所提運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車牌自
動辨識系統」圖檔之執行方式及舉發證據之效力是否適足乙節,請參
酌上述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
正 本:財政部
superfat wrote:
這麼有正義感,國家需...(恕刪)

我都用實名檢舉阿
如果有爭議警察傳喚我也很樂意
如果怕被檢舉就乖乖開車啊
沒什麼問題 那些愛違規的人
如果你前面跟著一台不打方向燈 愛插隊的
如果你還很開心 可能前面開車的應該是你家人
這種就算你有提供影片,員警也不見得開罰

因為員警有一個微罪不罰的自由心証

來一句唯有爭議就打槍了

我也有時會檢舉在禁止左轉的路口車輛

我都不知都影片都完整錄到車子左轉了

還唯有爭議什麼…

難道還左轉後,又開回來直行嗎


gbs5543 wrote:
一、據您提供之交通違規影像(相片),本分局業依個案具體違規事實認定未避免衍生執法爭議不宜舉發。
二、違規事實不明確(疑似影片檔案毀損無法開啟),另單張靜態影片難認定該車違規,不予舉發。
三、感謝您對警政問題的關心,如若仍對本案有其他意見,請提供其他影像(片)。

如果怕被檢舉就乖乖開車啊...(恕刪)


人家警方都已經依法告訴你不開的原因了、那你是還要番什麼,怕檢舉不過就乖乖依法接受很難嗎

gbs5543 wrote:
了解 感謝不愛排隊...(恕刪)


不打方向燈那種前面秒數要多留一些,以免被幫違規者省荷包的警察不開單,舉例:台北市松山分局的員警就會用這種藉口,無法確認轉彎前打燈狀況之類的巴拉巴拉(省略回復內容),其他分局一樣的轉彎前剪輯留的秒數都開單了,就松山分局說不夠長,難道要轉彎前30秒才夠長嗎?懶得去跟松山分局爭了....

IceLunar wrote:
只能說檢舉不能改變台灣社會
幾十年來還不是一樣


我檢舉真的改變很多違停亂象,

所以你這樣說就是虎爛,

沒檢舉過就別說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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