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野狼 wrote:如果左轉綠燈亮,前車...(恕刪) 其實我也覺得這樣所以占用二字真有必要釐清現在台中市及很多縣市道路都這樣便宜行事遇到車流的話真的轉不回去另方面大家都乖乖往右一道的話機慢車就要去騎樓了
realeyes wrote:倒是善意提醒,您隨意曝光他人個資於公眾可見之處以行自我不知為何之意圖 發文單位:法務部發文字號:法律字第 0960019333 號發文日期:民國 96 年 07 月 03 日相關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94.12.28)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84.08.11)要 旨:關於車牌自動辨識系統係僅顯示該車輛之車牌號碼,並無法識別該車輛所 屬之個人資料,非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適用之主 旨:關於稅捐稽徵機關擬運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車牌自動辨識系統」圖檔,辦理使用牌照稅欠稅電子式車輛檢查案之適法性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5 月 11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720990 號函。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個人資料者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參照)。本案所擬運用「車牌自動辨識系統」之圖檔,其所列印照片係車輛近照,僅顯示該車輛之車牌號碼,尚無法足資識別該車輛所屬之個人,是以該「車牌自動辨識系統」圖檔資料,非屬本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本法之適用,合先敘明。三、次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準此,行政程序法有關證據之調查係採職權進行主義,由行政機關依職權運用可掌握之資料來源,以闡明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故其得使用之證據方法,原則上應不受限制。至於調查方法為何,自應由該管機關視具體個案需要選擇之,故來函所提運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車牌自動辨識系統」圖檔之執行方式及舉發證據之效力是否適足乙節,請參酌上述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正 本:財政部
superfat wrote:這麼有正義感,國家需...(恕刪) 我都用實名檢舉阿如果有爭議警察傳喚我也很樂意如果怕被檢舉就乖乖開車啊沒什麼問題 那些愛違規的人如果你前面跟著一台不打方向燈 愛插隊的如果你還很開心 可能前面開車的應該是你家人
這種就算你有提供影片,員警也不見得開罰因為員警有一個微罪不罰的自由心証來一句唯有爭議就打槍了我也有時會檢舉在禁止左轉的路口車輛我都不知都影片都完整錄到車子左轉了還唯有爭議什麼…難道還左轉後,又開回來直行嗎
gbs5543 wrote:一、據您提供之交通違規影像(相片),本分局業依個案具體違規事實認定未避免衍生執法爭議不宜舉發。二、違規事實不明確(疑似影片檔案毀損無法開啟),另單張靜態影片難認定該車違規,不予舉發。三、感謝您對警政問題的關心,如若仍對本案有其他意見,請提供其他影像(片)。如果怕被檢舉就乖乖開車啊...(恕刪) 人家警方都已經依法告訴你不開的原因了、那你是還要番什麼,怕檢舉不過就乖乖依法接受很難嗎
gbs5543 wrote:了解 感謝不愛排隊...(恕刪) 不打方向燈那種前面秒數要多留一些,以免被幫違規者省荷包的警察不開單,舉例:台北市松山分局的員警就會用這種藉口,無法確認轉彎前打燈狀況之類的巴拉巴拉(省略回復內容),其他分局一樣的轉彎前剪輯留的秒數都開單了,就松山分局說不夠長,難道要轉彎前30秒才夠長嗎?懶得去跟松山分局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