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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找碴~~警察來找碴~~

kris92 wrote:
印象中,要申訴要銷單,好像都要您自行到承辦單位以及回到該警局找當初那位警員

不知樓主若是申訴有成
能不能要求所有承辦人員親自到您府上幫您做銷單的動作

要不然真的是擾民


我有申訴成功過..不過不是重機..是一般重機.
申訴不管是否成功..都會發一份公文到家裡...
如果成功..公文上好像有一句..該單已註銷...
不需要再找原來的警員銷單


我很好奇
如果沒有這項法則來罰款
那不知情民眾真的繳了這筆罰單
那要怎麼算 =_="
預算有限,慾望無限。
可不可以告他:公務員使公文書登記不實+瀆職。
他一句話,小民眾就要跑監理所,搞翻他。

警政署申訴電話一定要記在手機,遇到這種當場打下去。
保證他臉色發白,下次不敢了~

0800-018-111

警政署設置免付費受理民眾申訴專線
新聞內容:內政部警政署為加強執行「全民拼治安」工作,特置0800-018-111免付費「受理民眾申訴專線」,由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政風室派員24小時專人接聽民眾投訴員警服務態度不佳、匿報刑案及違法﹝紀﹞等案件。
0800 手機是不是沒辦法撥?
還有一支 :(○二)二三二一九○一一轉二三五九。

按我
從版大的怒氣中可發現警察確實有疏失的地方
但是請不要一粒屎壞一鍋粥
依我所知俗稱的"警備隊"
通常是警員素質最低或者新人才會去的地方
板大提到當時有警方願意幫你註銷
那以警方的處理程序那一定是會幫你辦到好的
因為本來就是他們理虧
我個人是不建議把事情搞那麼大
一來這些素質低警察或許受到了應有的處罰
但是往壞處想 他認真研讀法條更加努力搶錢怎麼辦
到時候遭殃的還是我們阿
畢竟道路違規我們平常都很容易觸犯
以後警方專門抓這些小違規
例如雙黃線 雙白線 變換車道違規等...
警察業績壓力也是上面給的
他們也得不到什麼好處
到頭來吃虧的都是我們老百姓阿
所以還是和辛苦的警察杯杯善意相處吧
那些素質低的警察就讓社會自行淘汰吧
每個團體一定都會有這樣的人物存在的
或許警方對於這些頭痛人物也是搞不定
工作之餘就是想騎著心愛的單車晃晃~
SSALEX wrote:
申訴不管是否成功..都會發一份公文到家裡...
如果成功..公文上好像有一句..該單已註銷...


開罰單是行政處分
後面的公文是用另外一個行政處分撤銷"開罰單"那個行政處分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前一個行政處分被撤銷,代表前一個開罰單的行政處分是違法的行政處分
國家違法處分,就是推定有過失,如果人民自由或權利違法被行政處分侵害,
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提起國家賠償

樓主真的覺淂很不爽,就去請求國家賠償吧
至少請假的工資損失要警察局出

請求國家賠償的程序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
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事實,不得更行
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 12 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就是先用書面向開單的警察局請求
如果協議不成再向開單警察局所在的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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