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所有條文 編 章 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附屬法規 修正條文第 54 條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54條,最低是從 15000 起跳,好像不是 3萬。主要是"吊扣駕照一年" 這個就很辣手了。
Cathy 744 wrote:54條,最低是從 15000 起跳,好像不是 3萬。 54-1-3的15000~90000是看你的車種去罰,不是說第一次只罰15000多幾次慢慢加你得去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54-1-3機車罰15000,小型車34000,大型車90000這還是54條最低的項目違反第1款機車罰67500,小型車74500違反第2款機車罰45000,小型車52000
HuYaoTing wrote:好奇請教各位先進,為何這種高額罰單就要上法院? 金額高到一定程度就要上法院的意思嗎?謝謝啦 你誤會了,說會上法院是舉發條款的關係,55條和54條罰單金額差距甚大,警局開的是54條,但該車應是沒有闖越平交道的行為(大部分人都不認為停在網狀線是闖越行為),所以被罰車主應該會申訴,案子會到法院審理。
chang2520 wrote:54-1-3的15000~90000是看你的車種去罰,不是說第一次只罰15000多幾次慢慢加你得去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54-1-3機車罰15000,小型車34000,大型車90000這還是54條最低的項目違反第1款機車罰67500,小型車74500..(恕刪) 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