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償險於七月一日停辦的疑問


fs1013 wrote:
主題是談保險,讓我...(恕刪)


我覺得就保險的初衷來看是吻合我的說法的,也沒違反你的主張。

是否故意行為是法律定義的,如果在一般的刑事案件,當然要舉證,

但因交通事件的違規行為怎麼判定是否故意或舉證是很困難的,
因此才會有一旦過份(如0.25,60KM),就以此當做故意行為的判定依據,才會由罰款變公共危險罪,保險也依此原則處理。
這不就是保險不保故意行為的準則嗎?

至於其它交通違規行為,如果法律上因情節嚴重把它將行政罰款變為刑法公共危險,我認為這就是法律認證的故意行為!



我覺得另有隱情是我們普羅大眾不知道的,金字塔頂端的頭腦,應該沒這麼簡單!
納蘭不畫扇 wrote:
...但因交通事件的違規行為怎麼判定是否故意或舉證是很困難的,
因此才會有一旦過份(如0.25,60KM),就以此當做故意行為的判定依據,才會由罰款變公共危險罪,保險也依此原則處理。
這不就是保險不保故意行為的準則嗎?

至於其它交通違規行為,如果法律上因情節嚴重把它將行政罰款變為刑法公共危險,我認為這就是法律認證的故意行為!
...(恕刪)

不,抱歉,我不支持如此認定為準則的看法。
意外就是意外,不論造成意外的原因有多魯莽。

我開車去撞了位行人,
然後法官說我是故意去撞他的, 雖然我根本不認識他。
最後法官判我謀殺,所以我的第三人責任險就不用賠償他了?

還用汽車隔熱紙舉例,
目前台灣貼隔熱紙有誰知道要貼多黑算過份?
30%? 15% 還是 5% 透光率?
法規只有說汽車玻璃透光率不得低於 70% 喔。

我們要不要要求隔熱紙也訂個變成刑法公共危險罪的標準?

fs1013

PS: 違規超過某個程度行處罰變刑法公共危險我支持,
但是不應成為保險認定是否故意而不賠償的標準。

fs1013 wrote:
不,抱歉,我不支持...(恕刪)


我認為法律與保險勾稽是因為道德的因素,因為沒有更公平的方法!

解決惡法方式是修法,而不是用民眾比較喜歡聽什麼,就下令停止酒償險,就因為酒駕零容忍是顯學?

就以這個版面得回應來看,民眾對酒償險的認知實在有限,我也是收到停保通知才知道它的運作方式。

大部分的民眾都沒看法條意思,
就會回應為何酒駕可以賠償?
就回應如果花錢保一個險沒保障幹嘛保?
網路的回應實在太廉價。

法官及證據認定是故意行為,那由保險公司先賠被害人再向故意行為人求償有何不對?
再由肇責比例代位求償也是何理的,至於法院的認定是不是公平,我沒辦法評判,
在目前的社會,至少它是一個標準。

至少我理解的酒償法是如此 ! 請指正 !
在我的認知裡:

強制險 酒償險
酒測值 0.25 以上 不理賠 不理賠
酒測值 0.25 以下 理賠受害者, 保險公司再向加害者求償。 理賠受害者, 保險公司不向加害者求償。
(酒駕者受到保險保障)

納蘭不畫扇 wrote:
因此才會有一旦過份(如0.25,60KM),就以此當做故意行為的判定依據,才會由罰款變公共危險罪,保險也依此原則處理。
這不就是保險不保故意行為的準則嗎?

...(恕刪)


想太多

這種東西都是「特例」、「特別」額外加進刑法的

而且這裡也沒提到「故意」與否的問題.


酒駕在刑法中尚未立185-3條之前,一樣適用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罪.



就本質上來說,交通規則都寫得清清楚楚,若你這邏輯成立,所有的交通違規都是故意,保險都不應該理賠.

since2017 wrote:
在我的認知裡:強制...(恕刪)


我們的理解是有差異的,我知道的是表格中,0.25mg/l 是依判決結果,保險公司可向酒駕肇事者要回比例賠償金。
我的重點是有酒償險被害人有保障,至於第三責任險不在我討論範圍內。
政府停了酒償險,請問有配套對酒駕被害人的保障嗎?
如果零容忍,那應強制納保,酒駕代位全追償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不是嗎?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想太多這種東西都是...(恕刪)


那是我對酒償險開辦的理解及爲何要與公共危險罪勾嵇的觀點。
認爲當初酒償險開辦的目的是爲保護受害者,並排除故意犯保障非故意者的論點。
如果你認爲我多想,我沒意見,就當我爲以前的酒償險辯解!就讓刑法去他長輩的蛋好了,一點都不是我要談的重點。

我重點是:

但是停辦到底對誰有好處?立委說酒償險是變相鼓勵酒駕,這個說法我無法認同!
一個保險停辦當然可以,但是原先被保障的人,現在應該怎麼辦?受害者怎麼辦?
又不是一個Slogan ,大家都不酒駕了,怎麼執行?全槍斃嗎?

大家不覺得有很大的瑕疵 。

我開樓就強調這一點,何以教我?

政策要深耕,要方向明確,要利民利物,請問酒駕零容忍,我們到底做了什麼?


納蘭不畫扇 wrote:
我的重點是有酒償險被害人有保障,至於第三責任險不在我討論範圍內。
政府停了酒償險,請問有配套對酒駕被害人的保障嗎?
如果零容忍,那應強制納保,酒駕代位全追償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不是嗎?
酒償險一直都是要保障"酒駕者"的。
酒駕者可用少許的保費, 換來肇事時的高額賠償金。例如一年保費一萬元, 肇事時保險公司可以賠付五百萬元給受害者。減輕了酒駕者的心理負擔, 不怕高額的民事賠償。所以民代會修法, 要酒駕者自己面對民事責任。

至於你提到的對酒駕被害人的保障, 其實只要提高現行強制險的保額就可以了。肇事時是用全部駕駛人的保費來賠。

如果真像你想要的單獨賣一個酒駕的保險, 是要讓保險公司先賠受害者, 然後再來代位全追償酒駕者?
這不是在約束酒駕者, 而是強逼保險公司承接受害者的民事求償(壞帳)風險。
Have it your way, you freak.
965015 wrote:
酒償險一直都是要保...(恕刪)


據我所知,即將停辦的酒償險和你形容得有些不一樣,我們可以討論一下,你的敘述我用藍字表示:


1.酒償險一直都是要保障"酒駕者"的?

根據網路上的資料,酒償險應該是保障非故意酒駕者(0.25以下),及在現行制度下對被害者有比較簡單的理賠機制。
這也是酒償險當初開辦的目的(當時也是立委提案)

2.酒駕者可用少許的保費, 換來肇事時的高額賠償金。例如一年保費一萬元, 肇事時保險公司可以賠付五百萬元給受害者。減輕了酒駕者的心理負擔, 不怕高額的民事賠償。所以民代會修法, 要酒駕者自己面對民事責任。

這就是與前幾個網友討論時的爭議,酒償險中對超過0.25的肇事者,一樣要面對保險公司的追償。0.25 是法律認定公共危險罪的標準。依酒償險,超過0.25的肇事者還是得自己面對,但對象是保險公司。在此受害者不用面對無盡的民事官司!
我在先前將這個數字解釋為政府認定"故意行為" 的標準,有些網友不同意,我沒意見,只是這是我對保險不賠故意行為的酒償險解釋。

3.至於你提到的對酒駕被害人的保障, 其實只要提高現行強制險的保額就可以了。肇事時是用全部駕駛人的保費來賠。

我同意要對受害人的保障要加強,因此才對政府以一個粗糙的理由停辦,且沒有配套措施感到質疑。提高強制險的額度是一個辦法,但是會不會有人說為什麼酒駕的人肇事要大家來幫他們賠? 這不是許多網友的直覺反應? 因為沒達到自己負責的目的。

4.如果真像你想要的單獨賣一個酒駕的保險, 是要讓保險公司先賠受害者, 然後再來代位全追償酒駕者?
這不是在約束酒駕者, 而是強逼保險公司承接受害者的民事求償(壞帳)風險。


其實你點出了我的疑問,目前酒償險因為有對酒駕違規肇事者求償機制,它停辦的原因是不是就是因為這樣,就是我得懷疑。
那個Slogan 是不是只是一個幌子?


_



納蘭不畫扇 wrote:
我覺得就保險的初衷...(恕刪)

酒償險的前身,是酗酒險。
早期刑法尚未修法185-3之前,為酗酒險。當時會有這個商品,無非是善意保護第三人的立場為出發點去設計這個商品。
何謂善意保護第三人?也就是說,當加害人因為某些因素造成地三人無端的傷害或死亡,希望能透過某些保險機制,讓受害人可以獲得部份賠償或補償,以降低社會紛爭,而開始設計這類的商品。

隨著消費意識不斷的抬頭,民意漸漸高漲情形下(資訊開放時代的來臨),酒駕漸漸的不被認同,甚至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可是酒駕事件一樣天天上演,這是為什麼呢?

所以,也就有所謂現在的刑法第185-3條產生。當刑法已經明文約束超過多少酒精濃度就會被訂義為從事犯罪行為;當然,有了犯罪行為這四個字,從保險角度來看,就是不賠的天條(與無照駕駛一樣)。

既然刑法都修法了,認定酒精農度超過多少就觸犯刑法(有刑責),當然以前的酗酒險就與法律有所抵觸了。於是就修改商品內容與名稱,也就是現在各位看到的酒償險(第三人責任保險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

酒償險也是一樣,也是有善意保護第三人的概念商品,某種程度賠償完畢後,是會向加害人追償所賠付之金額的(因酒駕發生車禍,萬一肇事駕駛無法負擔賠償,其實最後倒楣的是受害人。所以提供酒償險商品並非變相鼓勵酒駕,而是希望透過保險讓受害人能獲得賠償,以免後續和解、訴訟過程曠日費時,造成受害權益受損)。

但是,現在,酒駕已經到達零容忍的地步了,主管機關也承受極大的輿論壓力,所以,不得不與各保險業者討論,進而建議業者將該商品下架。

個人認為,將此商品下架,到底是好還是不好?將此商品下架後,是否能夠減少酒駕行為嗎?還是說,酒駕的依然一樣酒駕,撞到人以後有錢賠是最好,要是沒錢賠呢?雙手一攤,說一句人肉鹹鹹,我沒錢賠。此時連酒償險都沒能夠協助受害人先行獲得賠償(或補償),是否會造成更多受難者或家屬的無助,也無形增加許多社會成本?

以上是我個人實務上的經驗,提供給各位參考。
當然,因為礙於打字因素,我不太容易能夠很完整的用文字敘敘來述明樓主這個標題,期望各位先進見諒。


納蘭不畫扇 wrote:
據我所知,即將停辦...(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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