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1013 wrote:
主題是談保險,讓我...(恕刪)
我覺得就保險的初衷來看是吻合我的說法的,也沒違反你的主張。
是否故意行為是法律定義的,如果在一般的刑事案件,當然要舉證,
但因交通事件的違規行為怎麼判定是否故意或舉證是很困難的,
因此才會有一旦過份(如0.25,60KM),就以此當做故意行為的判定依據,才會由罰款變公共危險罪,保險也依此原則處理。
這不就是保險不保故意行為的準則嗎?
至於其它交通違規行為,如果法律上因情節嚴重把它將行政罰款變為刑法公共危險,我認為這就是法律認證的故意行為!
我覺得另有隱情是我們普羅大眾不知道的,金字塔頂端的頭腦,應該沒這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