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樓主根本一毛錢都不用賠!
毀損罪不處罰非故意犯,
也就是合法路邊停車位,根本沒有必要要留意車位上方的招牌,
基於信賴原則之下,
根本毋需賠償!
當然要法官願意採用。
以下為法律小常識:信賴原則
按所謂信賴原則,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亦會相互配合,謹慎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發生危險之適當場合,倘因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當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依此一原則,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將會有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故汽車駕駛人如已遵守交通規則且為必要之注意,縱有死傷結果之發生,其行為仍難認有過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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