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高公局直接廢掉『超車道』這個名詞

樓主錯的觀念+1...

變成大家乖乖的限速排隊行駛...或...想超車靠自己本事鑽車縫!!
樂觀樂觀 wrote:
總是有人爭論『超車道...(恕刪)


高速公路開車規則很簡單 : 不能(敢)快過右側(邊)車流, 請到右側(邊)開。
對阿 廢掉超車道

改叫逼車道

大家一定很開心

逼車無罪 逼車有理 速限不變

只要跨越到逼車道發生事故

刑民事 罰金 通通加倍

好嗨!!!

樂觀樂觀 wrote:
『超車道非超車時不可佔用,超完車一定要回中線』,但支持這個論點的人真的會乖乖做到超一台,回中線,再超一台,再回中線,這麼乖嗎?


我會...

然後被念幹嘛一直變換車道...

樂觀樂觀 wrote:
總是有人爭論『超車道...(恕刪)


我只知道,當我行駛在內車道,後面有車,我就會讓

那麼簡單,不會?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就像博愛座一樣,原本立意是好的,但因為某些人就變質了。
台灣,是個自由的國家!

何謂自由?
自由即是在不妨礙他人同等自由的前提下個人運用自身和自身所具有的能力(如財產)從事一切活動的權利。

在這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的前提之下,
不管你在內線開多少?只要你擋到別人了,就是要讓道!這是比法律還高的道德自律,叫素養!
也許對方違法,但在自由的定義中,只有"不妨礙他人同等自由的前提下"而不是"不妨礙他人同等自由且對方沒違法的前提下"
也許你只看得到車開得很快,但卻沒看到裡面的故事,也許有病患,也許要回家見家人最後一面...

國外的法律很自由,如果你要濫用,可以很隨興。但如果懂得尊重彼此,相信彼此,會生活得比台灣更舒服更有尊嚴。
經常碰到內側超車道跟內二兩台車速相同的併行前進
要超你還要退到第三線才有機會

現在台灣駕駛真的自己好就好
完全不在意其他用路人
真的很棒棒
我車上都會準備軍警用搜索燈,遇到在超車道巡航不讓的,跟車一段時間後,直接拿起來從後照射牠
樂觀樂觀 wrote:
不想禮讓非法飆車的人我行我素為所欲為...(恕刪)


管他媽媽嫁給誰!

就是有這種自以為的正義哥

才會讓原本好的用路規則窒礙難行!

還好意思談廢除....

先廢除自以為的正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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