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我看見遮車牌的車輛,(恕刪) 直接舉報,請警察現場處理就沒這些問題了,剩下的就讓車主去跟警察解釋為什麼要遮蔽車牌號碼不過取下遮蔽物其實不構成毀損,就跟車窗被用粉筆寫字有過這樣的案例,法官認定粉筆字可去除無實質損傷,所以無毀損的問題除非遮蔽物一旦取下就毀損無法還原
雷小炫 wrote:可以告公然侮辱或誹謗除非你確定他有意圖搶銀行的證據不然公然侮辱或誹謗絕對告的成 構成公然侮辱罪,必須具備兩個要件:第一是要有侮辱他人的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動作或圖畫,抽象或籠統地辱罵,因而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有的人格和地位,達到得以貶低或損害其評價的程度。第二是需公然為之,所謂「公然」是指可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但是,並不侷限於公眾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也包含住宅在內。而所謂「讓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構成誹謗罪,有三個要件:第一是需指謫或傳述具體的事實,也就是要有揭發某種事實或者是就已揭發的事實反覆述說,值得注意的是:指謫或者是傳述的描述內容,必須是「具體的」。第二是指謫或傳述的行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也就是其事實內容足以貶 低他人社會地位或人格而言。第三要有散布於眾的意圖,也就是將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播出去,想要讓大家都知道。比較起來公然侮辱好像只有第二要件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符合質疑要搶銀行似乎沒有貶抑到人格權第一要件殘念了用疑問句問是不是要搶銀行?似乎沒有達成誹謗罪的第一與第二要件但是第三要件散布於眾的意圖確實符合啊這樣到底能不能告得成?好想知道哦!!!
sincostan wrote:拿別人東西 一定是偷竊 這可不一定竊盜的構成要件有二個一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二是竊取他人之動產者之前曾發生過竊賊騎走失主的機車去犯罪犯罪後將機車騎回原地停放車主被約談才知道車子曾被偷走要告竊賊竊盜罪但基於使用上的竊盜行為法律上是沒有處罰規定因為行為人沒有把標的物當成自己不法所有只是借用的動機法律上不處罰其行為
踢掉遮蔽物 = 損毀遮蔽物這點不難理解吧? 你又不是警察沒有公權力去做這件事雖然大家都知道你熱心見義勇為,但就是沒權利做這件事看看檢察官有沒有幫你擋下來吧,感覺遮蔽動機不單純但如果真的到法官那邊了,那損毀遮蔽物,讓遮蔽物失去原有的功能是成立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