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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4 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
執照: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
始放下,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
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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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交通部79.08.03.交路字第022837號函
公(發)布日: 079.08.03
要 旨:
關於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口停車,可否援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處罰乙案
本 文:
一、查本案停車位置,若屬鐵路平交道範圍,當可援引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
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予以處罰。
二、惟鐵路平交道口有無禁止停車範圍乙節,端視其是否在平交道範
圍內而適用上開規定,至於其範圍則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
設置規則」第五十七條及第一五七條之相關規定,其界定原則為
:劃設有鐵路平交道停止線者,以該標線界定其範圍;未劃設停
止線之鐵路平交道者,以設鐵路平交道標誌「遵31」或「遵32」
或「遵33」或「遵34」標誌之地點界定其範圍,停止線及鐵路平
交道標誌均未設置者以距離近端之鐵路外側軌條三公尺範圍界定
之。
三、本案之停車位置若非屬上述之平交道範圍,然其停車顯有礙其他
車輛通行,則應請該管道路主管機關本其職責劃設禁止停車標誌
、標線或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予以處罰。
如果是停在這裡的黃網線被開單的話比較合理基隆市的成功一路
ryan00014875 wrote:
愛違規的快去通知你們(恕刪)
這個非常爽~
柵欄都放下來,還故意開去黃網線停的,請務必檢舉!
黃網線那是緩衝的空間,火車意外出軌還是怎樣的時候用的.
3435-TJ鐵道迷厲害了,拍個火車被開9張罰單,共38920元,謝謝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