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繳費停車卡被別人拿去出場

我覺得沒有報警、告人經驗的可以找這種事練習看看
去告看看啊
反正又不吃虧
也想知道後續結果
把握當下、愛要即時;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這種貪小便宜的垃圾告(恕刪)
carlo2013 wrote:
這不是直接報警就好了(恕刪)

當然是先報警,然後在警局你得花上一~三個鐘頭做筆錄~~~~你得等警察去調錄影帶等相關資料,確認你報案屬實後,再等警察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局說明,~~~~~~~侵占犯罪事實成立,再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再通知你到庭說明.................偵檢終結後,檢察官會起訴~~~~~~~~這時候你就等著法院通知你出庭~~~~~~

如果您是中油(中華民國遊民)員工,反正閒著也是閒著,直接幹了!就對了!
DIY LOVE wrote:
我覺得應該是走339(恕刪)

339構成要件是以“不正方法”取得收費機構的物品,例如“翹開”(不正方法)收費置物箱取走裡面的物品。本案例是繳費機繳完費用忘記取走已繳費的停車卡,該停車卡雖然在繳費機,但是實務上卡已經在取票口,無需不正方法便能取得,與構成要件不符。337比較合適。
sagatgod wrote:
樓主不是停車場繳費機的所有人
且只是放著票卡被直接拿走,難謂其「以不正方法」
提告337侵佔才對

如果樓主取了卡, 這張卡的賠償問題就關係到樓主...
卡此時的暫時所有人與負責人就是樓主...
所以應該還是樓主出面.
不過就結果論, 我覺得你的論點還是對的.

以下是到現在那多樓竟然還沒有人發現的盲點.....

假設拿 "樓主入場取的卡" 的是 "A"....
A拿了樓主的卡, 但 "樓主入場取的卡" 已經由 A 還給停車場了...
所以最後遺失的其實是 "A入場取的卡"

A侵佔的是 "A該付的停車費", 和 "A入場取的卡"...
這都不屬於樓主的負責範圍, 樓主的確沒有立場告....

因此, 甚至樓主該不該賠卡都是個問題! 為什麼樓主要賠 "A入場取的卡"?
我們可以說是樓主掉卡的疏失, 但也可以說是停車場的漏洞...
為什麼停車場可以允許用別人的卡離開?
停車場有能力防堵卻不作為, 現在科技都可以人臉辨識了, 區區車牌何足道栽?
再不然規章拿出來看阿...
規章會說 "遺失卡要賠" , 但是遺失的又不是樓主取的那張...
不該這樣轉嫁吧?

有種突破盲腸的順暢感....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殺人熊 wrote:
如果樓主取了卡, 這...(恕刪)

盲腸被突破了,你的思慮清晰,但是停車場規範總是要駕駛人自行吸收,原po拿不出被繳回出場的卡停車場也不會讓他走啊…
Terry弓長 wrote:
判決書有登載雙方個資(恕刪)


刑事判決書內告訴人的個資會去識別化
只有被告的個資(統編、年籍資料、地址)會詳細登載
CNC-2 wrote:
這件事只是學個教訓.(恕刪)


再+1

其實如果懶得提告.直接po fb 爆料公社大家一起公審.各大媒體搞不好也會爭先報導

車牌不用打碼(無個資法問題)

時間到車主自然會跟你聯絡
茴茴醬 wrote:
今天在某停車場取車,(恕刪)

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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