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ghead.jen wrote:
交通法規應該是要有明確的條文解釋和罰則,裁罰才會生效
反面解釋的內容沒明確入條文,應該沒有任何裁罰效果吧
法律的解釋是拿來用的,連憲法§22都得用反面解釋來實行一些概念。
確實行政法規應該避免擴張解釋,但是連在認定與解釋上最嚴格的刑法領域都難免用到,在行政法的領域應該還是留有這樣的解釋空間。
這個行為實際上應該還是得看嚴重的程度,法律解釋的方法是留給執法者與法院有判斷空間。
喬治奇摩 wrote:
「轉彎或變換車道必須使用方向燈」的反面解釋就是「未轉彎或變換車道不得使用方向燈」。
「A、B、C、D...等狀況,要使用方向燈」,反面解釋就是「不是A、B、C、D...等狀況,就不能使用方向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