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行車持續閃爍方向燈,要以哪一條來檢舉?

pighead.jen wrote:
交通法規應該是要有明確的條文解釋和罰則,裁罰才會生效
反面解釋的內容沒明確入條文,應該沒有任何裁罰效果吧


法律的解釋是拿來用的,連憲法§22都得用反面解釋來實行一些概念。

確實行政法規應該避免擴張解釋,但是連在認定與解釋上最嚴格的刑法領域都難免用到,在行政法的領域應該還是留有這樣的解釋空間。

這個行為實際上應該還是得看嚴重的程度,法律解釋的方法是留給執法者與法院有判斷空間。
White bear wrote:
夫妻間有同居的義務,所以照你的反面解釋,不是夫妻就不準同居,不是夫妻同居就犯法,哇,這可多了。(恕刪)


一樣,這句話犯了邏輯錯誤:
如果法律規定:夫妻間有同居義務,那麼法律上的等價敘述(您稱的反面解釋)是:沒同居義務的,就不是夫妻。
至於不是夫妻的,要不要同居,法律上沒規定,既然沒規定,你要不要同居都可以。
Linden wrote:
一樣,這句話犯了邏輯(恕刪)

我是照"喬治奇摩"的方式來解讀的
只不過是換了車道或轉彎忘了切回來而已
樓主是很仇恨交通嗎??那不要開車出門比較快活
喬治奇摩 wrote:
要用反面解釋法,「轉彎或變換車道必須使用方向燈」的反面解釋就是「未轉彎或變換車道不得使用方向燈」。
補充:「反面解釋法」是法釋義學的一個方法,有興趣可以自己搜尋。


應該說:在法條上,並沒錯誤,若A則B,和若非B則非A兩句話講的是同一件事。
只是喬治大在這邊的「反面解釋法」後半段等價敘述句子寫錯了。

「轉彎或變換車道必須使用方向燈」的反面解釋應該是 「沒使用方向燈的沒有要轉彎或變換車道」。

至於「未轉彎或變換車道不得使用方向燈」,確實,法律沒規定,既然沒規定,當然無法可罰。(所以,從沒看過閃了方向燈然後沒變換車道會被罰)
喬治奇摩 wrote:
「轉彎或變換車道必須使用方向燈」的反面解釋就是「未轉彎或變換車道不得使用方向燈」。
「A、B、C、D...等狀況,要使用方向燈」,反面解釋就是「不是A、B、C、D...等狀況,就不能使用方向燈。」


依照 "邏輯",這樣的推論是不通的。

邏輯的定理,[若 P 則 ==> Q"] 成立的話,反向來看 [非 Q 則 ==> 非 P] 一定成立。
但 [非 P 則 ==> 非 Q] 不一定成立
這高中課程就有教。

[轉彎或變換車道 (P) 必須 (則==>) 使用方向燈(Q)] 成立的話, 反向來看 [未使用方向燈(非Q) 必須 (則==>) 不得轉彎或變換車道 (P) ] 一定成立。所以未使用方向燈就轉彎或變換車道者,就是違反規定,要罰。

如果我停於路邊,打了單邊向道路外的方向燈,是可以的。
就是代表 [沒有 轉彎或變換車道 (非 P) 則 ==> 不得使用方向燈 (非 Q)] 這句話 不一定成立。
類似的狀況我曾經檢舉過
左邊方向燈持續閃爍至少2分鐘以上
最後是~不舉發~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不舉發的原因
~因為無法確定是否故意~
Linden wrote:
應該說:在法條上,並(恕刪)

這樣講解"反面解釋"清楚多了。
P => Q 的反面解釋就是 ~Q => ~P
照這樓邏輯來看。

假如持續打方向燈這件事
是可以等同,不知何時需要轉彎而打的。

好像可以幫大型重機騎機慢車道解套。哈哈。
大型重型機車只要在機慢車道上持續打方向燈。
是不是就無法可罰了。

因為走機慢車道是為了要準備轉彎,或是停車。
打方向燈是為了轉彎或是停車。
只是何時要轉或是停車,看我心情。你管不著。
應該沒錯吧?

這樣沒有錯吧?
一個小路人 wrote:
小的才疏學淺問一下各(恕刪)

若P則Q,若非Q則非P >>> 正確
若P則Q,若非P則非Q >>> 錯誤!
法學上的反面解釋,也是套用這個原則。

範例:
《憲法》第 9 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反面解釋:受軍事審判的僅有現役軍人

套用到樓主的問題,相關規定:
「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右邊方向燈光。」
反面解釋:不顯示右邊方向燈光之車輛,則不能右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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