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驗傷單,似乎應該申請甲式

dsilver wrote:
主題
車禍驗傷單,似乎應該申請甲式

剛剛處理完車禍

因為一開始是身上錢不夠
所以只申請乙式,後來想想,
申請乙式似乎是在幫對方省錢……

我乙式花了380 一共3份(一正本二副本)
甲式一張需要2000元,當初沒申請,如果申請3份就是6000

結果對方保險實支實付賠我380
我自己買的意外險也是380
勞保還沒請,應該也是380

如果當初請了甲式
這樣是不是三個保險單位都可以請更多錢?

另外一個問題
對方都裝死不回應,只說扔給他的保險公司處理
我0肇責
所有程序,初判表,事故圖都說我自己上網申請
因此我就去申請調解委員會(時間還沒到)
現在對方保險公司「已經」把車損+醫療單據都理賠到我戶頭了

這樣調解委員會我還需要去嗎?
如果不去,是要打電話跟區公所取消嗎?還是我可以不到,對方自己到了讓他白跑一趟

如果要去,對方保險已經理賠財損與醫療單據了,我還可以主張什麼來要求對方賠償嗎?

原本我是覺得做人留一線不要獅子大開口,但是對方全罩責,撞了人就扔給保險公司,每次都是我主動聯絡,資料自己申請(因為我的保險公司沒事幹,我零肇責我的保險公司不用理賠,所以申請資料我就自己上網填寫),我實在很想教訓他
但是武漢肺炎疫情緊張,我又不想一直跑醫院治療

有沒有什麼辦法修理肇事者呢?

你說呢?
對方是正妹?
想約是不是?

不然你是想跟他談什麼禮義春秋?

我0肇責出險我連對方電話都不想接!

跟死三寶講到話連嘴都覺得油油的。
dgame wrote:
如果拿到錢 不管是保險公司 或者是個人
應該都會要求你簽結和解書
我是沒遇過沒簽結和解書 保險公司還肯給付的

一般人對刑事可能不太了解
這邊科普一下

刑事無法私下和解
要嘛提告再撤銷
或者是去調解委員會和解

既然原po連調解委員會都還沒去
那必然尚未放棄刑事

保險公司只負責民事不負責刑事
樓主想修理肇事者就提告過失傷害吧
不過記得要在事發後半年內
dsilver wrote:
有沒有什麼辦法修理肇事者呢?...(恕刪)

可以
就撂一句話
老子我有的是$$,理賠我都不要了,就是不爽和解要讓你判過失傷害自掏腰包上繳國庫
上次被撞 完全不想與對方聯絡
雙方有保險
直接維修
我方保險 先付款維修後
再由我方保險向對方保險請款

我只需到車廠領車
一切保險處理
不浪費時間
本大爺 wrote:
一般人對刑事可能不太(恕刪)

我覺得你的論述有問題,可以去查查看法條或保險從業員,應該不是這樣的
錢已經收了,人卻覺得怪怪的,這樣就難辦了,不如去醫院作詳細的檢查,看是不是很後遺症
本大爺 wrote:
原po連調解委員會都還沒去
那必然尚未放棄刑事(恕刪)

有種和解叫做 私下和解
事實上 口頭和解(可用錄音或錄影) 或者是 有文書紀錄的和解
都可以視作和解

調解委員會 通常都是私下和解未成
又未進行法律之訴訟
而逕行之程序(非必要)

另外 傷害罪 屬於 告訴乃論
詳情請參考:
https://n.yam.com/Article/20190603163081

當然 嚴重傷害 或者致人於死 是公訴罪
但是 顯然不符合樓主所訴

一般事故 訴之傷害 往往是和解未成

最後 保險公司 為民事之代理人
且保險公司之利益 與 當事人利益 相同
當然有權為當事人進行和解
(無公訴之產生,公訴成立,只有認罪(刑事之和解) 與判刑, 無罪定讞)

-----
版大想要更多的賠償
現在唯一的方法只能撤銷和解
當事人當然可以反悔和解的內容
但是,上法庭後,兩造只能就"未和解"部分進行訴議
即之前的和解內容,仍會被視為證據
超過和解內容的部分才會是訴議的關鍵點
除非 超過之部分 有新的證據或者是超過原和解內容太多
不然 多半很難有更多的要求(尤其是已經簽和解書後的反悔)

而和解書的簽名,可當傷害罪的證據
當作肇事者已善盡賠償義務的證明
一般傷害,只要有善盡賠償義務
很難判超過緩刑以上的刑度(甚至不太可能成立)

簡單來說 當版主已經簽了和解書
(除非當初的賠償有分人以及車輛兩部分,車輛部分已和解.而人的部分,並無達成和解
要注意和解書的內容)
除非有新的證據 不然跑法庭
浪費的時間 實在是不合成本....
dgame wrote:
有種和解叫做 私下和(恕刪)

私下和解並不能放棄刑事

這雖然不是常識,不過最好大家能知道一下
實務上非常多案例就是私下和解再告刑事過失傷害
然後被告又要再花一次錢和解

當然不建議大家這樣玩 , 只是遇到了要被免被玩

前面幾個留言就懶的回了
只看過新聞沒處理過任何案例的不要空想發文
本大爺 wrote:
實務上非常多案例就是私下和解再告刑事過失傷害
然後被告又要再花一次錢和解(恕刪)

只要簽和解書後 一般的過失傷害 很難成立吧...
通常 要告過失傷害都是要以刑逼民
但是 一旦和解書簽了(包括人身的賠償金,和解書一定會包括放棄一切民 刑事之訴訟權力)
自訴的過失傷害 就會被認為是和解的反悔
但是 沒有新的證據 或者是 更大的傷害請求
法官是不可能同意 這樣無理的要求

-----
我很好奇
你看過的和解書,難道沒有要求放棄自訴刑事訴訟權這條嗎?

這裡很多人都簽過和解書吧....
有人可以簽了和解書後 繼續發動自訴的過失傷害?
又或者是發動了這樣的訴訟後 獲得更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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