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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告人,就要負起舉證的義務。
也就是,對方必須有當時的醫生證明,能夠證明身上挫傷是因為這起事故引起的。
我來說說我家的案例。
我家人撞上前車,前車駕駛當下筆錄時也向警察表示無礙。
但是數週後,前車駕駛提告過失傷害,因為他之前動過脊髓手術,被我家人這樣一撞,脊髓位移了。
他也提出醫生診斷書,證明脊髓位移。
但是他無法舉證,他脊髓位移是因為這起交通事故引起的。
檢方傳喚醫生,醫生也表示,很多因素會導致術後脊髓位移。而如果車禍當下發生脊髓位移,當事人應該會非常痛苦。
最後檢方以不起訴處分。
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人人有興訟的權利,但要告人,就要負起舉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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