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次走調解,請問該如何主張權益

北宜最惡砂石車 wrote:
你還好耶我之前綠燈直(恕刪)


我覺得把警察局寫出來,才是負責任的行為
講得好像天方夜譚一樣!
anddyliu wrote:
+1, 調解委員不是(恕刪)

沒錯
上次調解過一次,調解委員他們只想結案
有可能不管金額對不對合不合理
如果是我第一次一定讓他調解不成
orestachen wrote:
我覺得把警察局寫出來(恕刪)

完全真實發生並非開玩笑
首先在警局時對方咬口說我闖紅燈才撞到我
結果申辦員警說調監視器
那時我坐在外面滑手機
差不多20分鐘跟我講監視器沒開就直接帶我去筆錄
為甚麼我事隔一天才做筆錄
前一天在醫院我當時頭很暈警察問話我只描述大概並要我跟對方明天找時間來做筆錄
而很剛好我去警局的時間是下午剛好跟對方時間是一樣的
監視器沒了就直接筆錄並且畫肇事圖
我也講我綠燈就直線行駛
因為我在後面第三排最左側綠燈前面都行走就這麼剛好我就被撞(我後方跟右方沒機車)
那時幫我做筆錄的員警就標準的講了那句
"年輕人撞一下還好而且還活動亂跳的,對方40多歲可能一場車禍會重傷致死"
就叫我賠對方錢解決這場車禍
這是當天在警局做筆錄的時候完全發生的事天方夜譚?不好意思確切實際發生
baba0825 wrote:
有爬了一些文,至少多數人
有些有電話、看望、水果的說。
怎我就遇到這種人


那是以前老一輩的事情 那時候並也沒有太多人把健保照三餐看病
大部分都私下和解 並沒有談到什麼錢的問題
例如肇事方負責你的醫療費用 也就是醫院的錢直接對方買單
而對方也可能會照三餐供應補品讓你早早出院
事後雙方還能因此變成朋友節日皆有所往來

但這都是二十幾年前的事情...

不知道從哪年開始 因為網傳有人怕巨額賠償
所以把傷者當老媽子照顧 結果還是受到傷者家庭的巨額傷害賠償
而那時候我印象中文章的風氣已經變了

大多都是說 交給律師 交給保險公司 交給法院處理 姿態放軟才會讓人覺得好欺負
然後漸漸的...就是今天這樣子了
就是懶得跟你說太多 不確定因素過高 人心險惡 一切交給法律處理

其實同樣的情況
即使自己沒有違法 當你撞到人而對方傷的很重而你沒什麼事情
你如果去慰問對方 也是同樣會被對方來個獅子大開口
能理性互相的人 這社會已經越來越少.......


有時候想 我退一步 對方禮貌性的應該退個一步半 然後我在退個半步或一步
然後大家就能心平氣和的把眼前的事情處理掉

但有些人就覺得 你退一步 我就要進兩步 步步逼近 臉衝著臉 兩方人氣噗噗
最後就是法院見 ....

幾乎天天在路上跑得我 看到那種瘋狂沿路按喇叭 要人閃
或者車速太慢 被超車後對方還回頭瞪 這社會風氣 早變了

所以樓主也早點認清 現實就這樣..

遇到事情找警察 一言不合就提告 檯面上鎂光燈上那些人不都這樣示範給你看了

學著就好了
貓老闆
我只想問
您沒帶DOT以上認證的全罩安全帽嗎?

居然這麼嚴重?!
◆Bike:ORBEA aqua ◆Vehicle:CB650F+Tiida 5D
看起來初判表 他的肇事責任就100%了阿

如果要狠一點 直接花三千去鑑定
colt123 wrote:
再來就是提告過失傷害,提告後會先到過失傷害偵查庭,而檢察官一定會問你們調解了嗎???
你只要對於你的求償金額合理的解說並沒有灌水或者是無法解釋這些金額如何算出來的,基本上檢察官一定還是逼加害人同意你的條件。
若加害人不同意過失傷害就會正式起訴且判刑機會很高,過失傷害罪終判刑確定就可以提附帶民事求償。

對方是國中生,年紀就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就是少年,所以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29條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
,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告誡。
二、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轉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
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
害人之同意,轉介適當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或使少年為下
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
強制執行之名義。

27條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
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
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ps.過傷是輕罪,案件根本不會移到地檢署。

42條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
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
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所以過傷少年不和解,最重大概就是「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所以無法以刑逼民。
民事部份:
醫療:7萬多 (實際支出含收據)->有收據沒什麼問題.
薪資:8萬 (休養2個月,診斷證明有開)->你的診斷書上寫“需休養1個月“,只能要求1個月,需附薪資證明
車損:1500 (有收據)->有收據沒什麼問題
專人照顧: ?萬 (2個月父母照顧,每天煮魚湯+喝完膳)->你的診斷書上寫“需專人照顧1個月“只能要求1個月,1個月依保險的公定價是36000
        (診斷證明有註明 需專人照顧)
精神賠償:完全依法官自由心證判賠多少就多少,所以你開太高也沒用,不知道可以去各公所的法律諮詢問一下依你的狀況太約可請求多少?也可以先google一下。
阿 丹 wrote:
不懂就別亂講如果初判(恕刪)


是你自已沒碰過吧,他說的本來就是事實~~~
初判表本來就沒法律效用,一般人會依照初判表來談和解大部份是因為"怕跑法院麻煩"而且大部份人都認為警察是專業的(說真的這點真的聽聽就好)。
初判表沒用?我拿過初判表上地檢署和地方法院,檢察官和法官都是依據初判表為準
也沒另外再做行車鑑定,可別以為初判表怎麼記載的都無所謂喔

腳踏車也不會有第三人責任險,只能跟對方討,對方是學生可能未滿20,可以連帶家長索賠
基本上調解會是你情我願,你開多少我砍多少,就是求到兩邊平衡值

調解大媽不是什麼大官不用太在意大媽觀點,因為調解大媽不是求公平正義,而是結案
對方哭個窮大媽就會反過來要你吞一吞,自己預設好底線沒有多少數字一定不和解
不會因為不給大媽面子而上法院會被法官噹,沒這回事,掌握好底線不要退讓就是了
另外以我來說,對方如果要分期,我會給他期限是下次調解會湊齊,而這次不簽和解書

在半年內開兩次或三次調解會都沒法達成共識就先領一張調解不成立證明,再來上法院
上法院就和法官表示自己傷多重,花多少錢,對方態度等等,讓法官心裡有底
也有可能刑事庭法官會促成和解,這時候就算對方還是表明要分期也沒關係,可以和解

如果法官沒有促成和解的話就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告訴,至少民事庭就不用出費用
不過這流程我就沒走過了,我只到法官噹爆肇事者後庭上和解分期繳完結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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