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線可以臨停,公車停靠站不能臨停?

ryan00014875 wrote:
紅線都可以上下客,貨(恕刪)


把違規當合法.............還要有同理心?????
南部真的應該像北部一樣.............抓抓抓抓抓到底
全文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警政署跟交通部路政司,都認為不管是檢舉、警方現地值勤,或是民眾打110請警方到現場
都符合該12條的範圍,且無法勸導就不用勸導,不想勸導也可以不用勸導, 因為內文寫"得" =可以的意思
不是強迫要勸導也不是強迫要開單

所以警方只要把末幾條的條文無限上綱,整本道交處罰條例就可以廢了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以上認定的人都是警察,有種你每個退案都去打行政訴訟
ryan00014875 wrote:
紅線都可以上下客,貨了
為何公車停靠站不行,只要知道公車停靠時間就好啦
不然有行動不便的長輩怎麼下車,難道要停在200-300公尺合法區域再叫他們走回來嗎?到底有沒有同理心啊!

既然你說紅線都可以了,那就找紅線上下客、貨不就好了,何苦去佔公車停靠的位,我想公車停靠位旁應該都有紅線吧!
就像我常看到二輪機車違停在殘障機車位,這個只要檢舉都會開單的,既然都違規了,為什麼停殘障機位的機車不去停紅黃線呢?還是認為這樣停殘障機車位不會開單?
咋看好像說得也有道理內
ryan00014875 wrote:
紅線都可以上下客,貨了
為何公車停靠站不行
給你方便當隨便的最佳示範?
ryan00014875 wrote:
紅線都可以上下客,貨(恕刪)

能不能先要求公車好好停進去
而不是停路中間讓乘客上下車
有沒有良心都是自己人在說的啦~~~
ryan00014875 wrote:
警方認證的啊!(恕刪)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大概是認為情節輕微吧...
如果你撞下去的話,應該就可以罰他了
畢竟他違規造成車禍~
只要油箱加滿油,就沒有到不了的地方
駕駛還在車上,接個人或放個人就開走,這種對交通造成的阻礙可能跟綠燈起步慢差不多.
樓主拍攝時的位置是不是也是紅線?

或是擋住停車必須要往前,警察才不成立。
HasHe wrote:
有公車阿....(恕刪)


公車有到站時間啊,避開到站時間就可以停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