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警政署跟交通部路政司,都認為不管是檢舉、警方現地值勤,或是民眾打110請警方到現場都符合該12條的範圍,且無法勸導就不用勸導,不想勸導也可以不用勸導, 因為內文寫"得" =可以的意思不是強迫要勸導也不是強迫要開單所以警方只要把末幾條的條文無限上綱,整本道交處罰條例就可以廢了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以上認定的人都是警察,有種你每個退案都去打行政訴訟
ryan00014875 wrote:紅線都可以上下客,貨了為何公車停靠站不行,只要知道公車停靠時間就好啦不然有行動不便的長輩怎麼下車,難道要停在200-300公尺合法區域再叫他們走回來嗎?到底有沒有同理心啊! 既然你說紅線都可以了,那就找紅線上下客、貨不就好了,何苦去佔公車停靠的位,我想公車停靠位旁應該都有紅線吧!就像我常看到二輪機車違停在殘障機車位,這個只要檢舉都會開單的,既然都違規了,為什麼停殘障機位的機車不去停紅黃線呢?還是認為這樣停殘障機車位不會開單?
ryan00014875 wrote:警方認證的啊!(恕刪) 第 12 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大概是認為情節輕微吧...如果你撞下去的話,應該就可以罰他了畢竟他違規造成車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