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肩接減速車道沒打方向燈罰3000 法官認「沒意義」判撤罰

jerry_liu426 wrote:
微罪不罰原則



嗯......微罪不罰原則.....請教:闖紅燈是重大違規嗎?逆向行駛是重大違規嗎?
如果是 “半夜3點,在荒蕪人煙的新市鎮重劃區路上,前後左右上下都看不到任何燈光車輛行人的狀況下?
如果是 “半夜3點,在荒蕪人煙的新市鎮重劃區路上,前方道路被違規廢棄土方阻擋,只有逆向能繼續前進時呢?
微罪 / 重大違規 標準在哪? 如何界定? 誰說了算?

如果任由法官自由心證,如果給予法官無上權力”自由心證微罪不罰“,那台灣就成了”人治“不是”法治“社會了。

法律是人訂的當然有漏洞,所以有立法委員立法院來對“不合宜的法律"進行修正。但是在修正前,必須依照現行法律執行,這樣才是法治,這樣社會才能長治久安。
看海成花 wrote:
原來你的左方向燈代表(恕刪)


麻煩你看完全文不要斷章取義!
給法官一個大讚!
感謝您用心站在用路人的角度來思考問題,
當問題是「方向燈」時,能回歸到方向燈的基本精神來判決,
真是有智慧啊!
Lexus001 wrote:
不僅是告知同道後車動向,也是提醒左側車輛前方車道要匯合,要採取交錯行車!”


我就看你在搞笑阿

1.原來這邊不打左方向燈 要右切匯出的車就不會匯合了?
2.打「左方向燈」告知後車「你要...直行?」


(2)這種就算不打方向燈,
你的後車也知道你要下交流道,
為何?走路肩就是要下交流道不是嗎?

(1)這邊就算不打方向燈,
左邊車道他要右切,
原本就要注意右邊車子做匯入不是嗎?


這邊打方向燈會有什麼誤解?
你的後車、左後的車 以為要違規切出路肩繼續行駛高速公路!

不要在硬拗了好嗎?
Lexus001 wrote:
嗯......微罪不罰原則.....請教:闖紅燈是重大違規嗎?逆向行駛是重大違規嗎?


你的舉例不好

因為闖紅燈跟逆向行駛當然是重大違規

法官講的是微罪才不罰

Lexus001 wrote:
麻煩你看完全文不要斷...(恕刪)


承接34樓,
記得先看34樓。

2台車!
A車直行、B車想要左切,
所以依照你的邏輯~

A車要打右方向燈提醒B車等等要匯合?

所以這邊上來的車經過這邊要打...右放向燈?
不然要切進來的車就不會匯入了?

不要鬧了好嗎...
Lexus001 wrote:
當下情況打方向燈的意(恕刪)

阿要怎麼提醒前方車道匯合?後面是看得到?自己腦補嗎? 開在你後面的車才危險吧,你還是不要開車好了
外地人不常開的會知道? 明明就是直行,你打了個燈反而擾亂了後方車輛的判斷,這合理?
看海成花 wrote:
你說的是只有在思考的(恕刪)


確實如此啊

高速公路路肩因為路肩有部分時段開放的關係
原始標線的設計並未考慮這種特殊的狀況
才會出現要使用路肩的駕駛卻碰到加減速車道線與路肩車道線交會的狀況
事主雖然有跨線,但也確實是直行
並沒有變換到原本高速公路的內外側車道
不應該一昧認定跨線就是變換到他人車道
變換車道的認定不應該是單一條件
這就是問題所在

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
被影響的是變換後的車道後車
而不是同車道後車
但是這種舉發,照片似乎是同車道後車
我找不到這件事情的合理性
這又回到警方開罰採單一條件的問題

高速公路多的是使用方向燈合法蛇行穿插,任意變換車道,切車頭鑽縫的車主
碰到雙方駕駛技術好的頭過身就過是好運
運氣差的時後就造成事故,阻礙交通
按照"依法"辦理的邏輯
我們也都應該允許這種"合法"行為嗎?
法規還是要與時俱進,符合現況
而不是墨守成規才對啊
http://caf677.pixnet.net/blog
其實根本問題在檢舉制,如果不能檢舉未打滿或案例那種狀況,就沒這問題
看海成花 wrote:
承接34樓,記得先看34...(恕刪)


就依你的圖來說,一共3個車道,主道-超車道/主道-外側車道與閘道-加速車道,你認為3種車道的車要如何通過這裡?
我的駕照告訴我是這樣:
在主道-超車道行駛車輛,持續直行不用打方向燈 (拜託,這裡討論方向燈用燈時機,跟快慢超車無關),
在主道-外側車道行駛車輛,持續直行不用打方向燈,但要注意右側閘道欲匯入車輛,
在閘道-加速車道欲匯入主道車輛,“打左方向燈,觀察前方與左側車輛狀況,適時加速匯入主道繼續行駛。

不管行駛狀況如何,只要跨線,就是要打方向燈,應無一例外,若有虛心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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