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炫仔 wrote:決定開不開單的是警察你們檢舉人送件後就跟你無關了何必糾結有沒有開單呢 就跟上課舉手回答老師問題自信以為能答對還做夢考100分結果被老師打臉自尊崩壞吧檢舉人最常忘記的就是作功課(檢舉)的是自己可是打分數(成案)的是老師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明明法條就是"或",還在執著要全程打方向燈。如果是未保持安全車距是另有法條可以檢舉,請自己去查法條。去年有被人檢舉變換車道還有轉彎沒打方向燈(10秒鐘開兩張單),可是我有看照後鏡確定後方車距。我有申訴,可是幾個月過去了,公家機關只有去年11月的系統自動回復處理中,沒有後續。我在思考這樣是不是要告發公務人員瀆職?至少也給我一個回覆吧,雖然錢我都繳了,但不代表我認罪,明明法規就是或而沒有明確寫一定要打方向燈喔。
微醺獵人 wrote:建議您重新拾起課本理(恕刪) 你是在建議什麼? 為什麼檢舉人只在乎有沒有違規而不去注意法條上的問題。法規條款就寫汽車,我騎兩輪也開單?法律是很嚴謹的,明明就法條不明確還要凹。請問你檢舉時是在注意要檢舉的人車還是在注意車路況?不注意車路況在我看來就是危險駕駛,如果我在你後方還真擔心你這個不定時炸彈!一堆人打方向燈轉彎或變換車道根本沒在注意側後方車距車速想轉就轉,所以有打方向燈就可以不用注意路況?另外你如果認為警方一切都要如你所想的去開單,那何不去考警察?原法規不合時宜該刪除或變更就該去運作,而不是放任公務人員不作為。動力交通工具本來就有可能成為兇器,為什麼大家都視而不見,法規也不改進還一堆人盲從。
Ciris wrote:你是在建議什麼? 為...(恕刪) 當然是建議回學校溫習國語課,領略中華文字的美。另外會詢問二輪的為何被開單,可見台灣考駕照的難度過於簡單,加上政府刻意的宣傳,要記得摩托車的路權和汽車一樣大,他只是不能騎在進行機車、快速道路及國道上而已只因為沒詳細讀取,而怪罪法規有問題,惡法亦是法。(別把自己是定時炸彈說出來)
微醺獵人 wrote:當然是建議回學校溫習(恕刪) 這可是兩種不同的法條,要援相引用可要寫明啊!惡法是法那還助紂為虐,所以你也真是個好人啊。要不大家都遵照這些法條,請警察們也熟背以上法條,只要路上看到有警察和違規但警察沒有開單,那就通通檢舉,何必只針對用路人?公務人員不作為可以告發瀆職喔。我倒想看看是我國語不好還是人的認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