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高速公路換道優先權的問題.....

現場狀況真如圖所示
怎麼會快到前車後面才變道
是打算先跟緊緊看對方會不會讓到中間車道嗎
hpvs19 wrote:
三線車道各自 有自己的行車速度!
(最內線當用最高速限行駛、中線可在最高/最低速限內行駛、外側不得低於最低速限)

如果由最內線 變換至中線繼續行駛,超越內線車算是"違法右側超車"?

那天天都有成千上萬的車輛算是違規了!


所謂右側超車,當指同向車道,在前車沒有避讓的情況下
後車沒有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逕行由右側超越,又未行至安全距離後,即插入被超越車的前方行駛,此才該算是"右側超車",

不要無限上綱的扭曲 "右側超車"的定義


並不是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法規白紙黑字 ,就是走左邊 , 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超車有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車
後行車始得超越 → 由中線車道進入內側車道
超越時......超過→ 在內側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 回到 中線車道


要看超越是在那一個車道上發生 + 二次變換車道
回到原車道 , 並不是右側超車
只是 "超越內線車不算是超車, 只是超越 ! 既非超車當然不屬於 "違法右側超車"?
超車 ≠ 超越
超車是 左側繞道 讓前後車位置對調 , 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
就是要避免前車慢後車快產生"速差" , 產生 (V2-V1) =-a <0 負的加速度
負的加速度 -a 就會以"衝擊波"的形式傳遞給後面的車 ,造成後車接續踩下煞車 , 累積更大的一股""衝擊波"
要讓 前車快後車慢 才不會產生這樣的能量 "衝擊波"
要由左側超越 , 是要左(內)快右(外)慢 , 不要違反整體車流速度, 由內往外遞減的次序,去引發車流擾動

除此之外, 還有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線、號誌指示,
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法規白紙黑字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 是不是在最左邊
走內側車道超車 , 是由左側超越 , 不是走外側車道 右側超越
這樣才不會逆於整體車流 內快外慢的次序 , 引發車流擾動
另外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edge路緣在最右邊
Article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a driver who would be obliged,immediately or shortly after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prescribed by Article 10,

第11條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靠右邊)。
(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路緣外就是路肩 , 不可能走路肩超車 , 必然是走左邊超車,然後回到右邊的車道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現行道路規則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白紙黑字
這等同於國內法律

這種右側超車, 英文不稱為 overtaking , 而是另一個名稱叫 undertaking ←非法超車
除了不安全 (因為是左駕 , 繞道到右邊車道視距受限)
而且這是逆著 整體車流 內快外慢的次序
相反於 車速 內側 > 中線 > 外側 的次序 , 這樣逆向於整體車流次序,進行右側超車會引發車流擾動
樓主的情況我也遇過,我開箱型車在內線,

對方開BMW在外線,雙方都要利用中間車道超車,

不過我習慣轉頭看一下,BMW加速應該比我快,

所以我就先縮回去,沒想到對方也縮回去了。
nox013 wrote:
昨天下南部結果在高速(恕刪)


德國 駕照題庫 有 編號 2.1.08-024-M 這一題
https://www.fuehrerschein-bestehen.de/Erklaerungen/wie-sollten-sie-sich-jetzt-verhalten-2-1-08-024-m
( 點入有影片)
Wie sollten Sie sich jetzt verhalten?您現在應該如何行動?
Ich wechsle 我改變
- den Fahrstreifen, damit ich [den gelben Pkw] nicht behindere
車道 ,如此我不阻擋[後方黃色汽車]
Du kannst den Fahrstreifen nicht wechseln, weil sich auf der mittleren Spur ein Fahrzeug auf deiner Höhe befindet.
您不能更改車道,因為在您的範圍的中間車道中有車輛。

✖- in den mittleren Fahrstreifen, da mein Überholvorgang abgeschlossen ist
在我的超車操作完成後,回到中間車道
Du kannst aufgrund des roten PKWs nicht auf den mittleren Fahrstreifen wechseln.
由於有紅色汽車,您無法更改到中間車道


✓- den Fahrstreifen nicht, da [der rote Pkw] bereits wechselt
-不換車道,因為[紅色汽車]已經在變
Auch wenn das gelbe Fahrzeug schnell von hinten angefahren kommt, musst du auf der linken Spur bleiben, weil das rote Fahrzeug auf die mittlere Spur gewechselt hat und du deshalb nicht ausweichen kannst.
即使黃色車輛很快從後面駛來,您也必須停留在左車道,因為紅色車輛已切換到中間車道,您無法迴避它。

左駕右行的國家 是 "讓右方車先行 "

問題是 , 德國是 永遠 左側超車(超越) , 一定是左邊超越右邊
所以車速一定是 左側 > 右側
內車道車速 >中線車速>外車道車速
因此建立 車速由左往右階梯遞減 (車速分流)

內車道是 一路追上外側車道 , 所以能看到紅車因超越橘色貨車而變換到中線
德國講究 車輛位置在 "正確的車道"上
但台灣不是 , 是行車靠左?而且亂鑽 ? 那裏有縫那裏鑽 ? 完全沒有左右次序

才會發生你在內車道 卻看不到外車道有車追上來 ?

這還要回到"路權範圍"
法律 分配了 使用權利 , 規定了誰有使用該車道的權利 , 也區分了使用該車道的"範圍"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道路為公用, 大家一起使用 , 所以道路劃分, 由法律分配有道路一小部份的『使用範圍』
事實是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在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路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不是"爭權" , 而是"禮讓", 禮讓給有路權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如果您已經進入 "中線車道" , 路權以單一擁有為原則 , 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內
那麼 由外車道欲進入中線的車 就必須" 等待 "

如果 , 如德國 駕照考題 2.1.08-024-M 這一例 , 外車道已經要進入"中線",而內車道車速比較快, 馬上就會超越 "由外側車道進入中線車道" 的紅車 , 所以 應該是不換車道繼續 在內車道上超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五)在車行道內若至少有二車道以上專供駕駛人行進之同向交通之用,駕駛人倘囘至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須不久或立即再超車時,為採取該動作起見,得留在第一次超車動作所使用之車道,但須確定其動作不致使速率更大之後行車輛駕駛人過於不便為限。


這還是因為要超車(須不久或立即再超車時), 所以才留在"超車道"上 , 喪失路權後, 有安全車距, 還是要回到 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本來就是有安全車距才回到原車道

我國所制定的 交通法規, 並不能天馬行空 ! 路權 規定 必須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我國簽署過 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 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白紙黑字
這等同於國內法律
herblee wrote:
只是 "超越內線車不算是超車, 只是超越 ! 既非超車當然不屬於 "違法右側超車"?
超車 ≠ 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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