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葉扁舟 wrote:並不是前方被擋住,就表示你有權立刻右切,是右側後方來車有優先權三寶們,先看一下後視鏡,注意右後方來車距離是否足夠,再打方向燈右切不是你要切,別人就得讓道 沒錯還一堆在檢討道路設計的台灣道路設計固然不佳但駕駛行為更是東南亞不入流的而且不是只看後視鏡想想為啥歐美 考駕照為啥變換車道沒做 shoulder check頭沒擺過肩立刻下車不用再考直接出局
Jack 你好棒 wrote:...前方有車停等左轉,當事車右切時,未注意右方車道的後車,行雲流水地往右邊靠過去,後車被逼得煞停,藍波火被點起,造成砸車。.....(恕刪) 正解,普遍台灣人的開車方式,閃車都不看左右車道是否有車,理所當然的大家應該讓
被砸車主不是無辜的看行車動線變換車道是直接"撞"過去有沒有打方向燈影片看不出來但完全不理會另一車道的車很明確是危險駕駛第 43 條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這類完全無視他人生命安全的我檢舉過很多次6000起跳只不過是惡人遇到另一個更惡的人兩邊都不值得同情當然砸車絕絕對對是錯的被告也是活該遇到這種危險駕駛檢舉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