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馬路人群為了躲開這些車輛,需要稍微離開斑馬線,所以斑馬線的左右確實要有額外合理範圍歸於行人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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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temctl wrote:
看完這則新聞有三個感想:
1、只是因為他是高檢署主任檢察官...
2、他穿越馬路倒底有沒有走在法律規定的行人穿越道的範圍內,文中蠻避重就輕的,違規就是違規,只是因為他是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所以就有所不同。
3、台北市警察有夠無聊的,車禍受害者(畢竟人家有看綠燈才走,路權最大)只不過是微罪也開這種罰單,被人臭幹也是應該的,一般人應該只能吞了,只是因為他是高檢署主任檢察官...
本身職業就是個玩弄法律的,走法院就跟上廁所拉屎把尿一樣的頻率,他為了300塊打行政官司也不用另請律師,其他一般普羅大眾有辦法像他這樣嗎??這個案例對台北市警察局能起到甚麼"寶貴的法治教育"??以後警察別再去招惹搞法律的法匠才是真的。
這件事情?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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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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