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行人挨撞反被罰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痛批:濫開單≠交通執法

有時常有車輛直接停在斑馬線上,過馬路人群為了躲開這些車輛,需要稍微離開斑馬線,所以斑馬線的左右確實要有額外合理範圍歸於行人路權~
行政機關有很多法盲,被打臉根本活該。
支持法院見解。
警察機關一直宣導汽車禮要讓斑馬線行人,未禮讓還祭出一連串罰則,實在不懂為什麼反過來罰走在綠燈還被撞的行人,僅因為沒走在線上面⋯,警察腦袋是孔固力了嗎
北市交通大隊宣導專區

裡面的:
期本市建構「人本交通、行人優先」之優質城市。還真是諷刺
是台北市的警察嗎!?那就真的不意外了 !!!
systemctl wrote:
看完這則新聞有三個感想:

1、只是因為他是高檢署主任檢察官...

2、他穿越馬路倒底有沒有走在法律規定的行人穿越道的範圍內,文中蠻避重就輕的,違規就是違規,只是因為他是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所以就有所不同。

3、台北市警察有夠無聊的,車禍受害者(畢竟人家有看綠燈才走,路權最大)只不過是微罪也開這種罰單,被人臭幹也是應該的,一般人應該只能吞了,只是因為他是高檢署主任檢察官...


本身職業就是個玩弄法律的,走法院就跟上廁所拉屎把尿一樣的頻率,他為了300塊打行政官司也不用另請律師,其他一般普羅大眾有辦法像他這樣嗎??這個案例對台北市警察局能起到甚麼"寶貴的法治教育"??以後警察別再去招惹搞法律的法匠才是真的。


這件事情?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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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案件:
Nightmareseal wrote:
執法不能泯滅人性,辦案不是沒血、沒眼淚!執法應衡量公平性及合理性,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苦民所苦。不要把善良的民眾也當作寇仇對待


隔壁樓的一般市民案件:


法官認為,駕車轉彎時先打方向燈,規範用意在於確保道路交通往來安全,使後方車輛能預測前方車輛將要轉彎,得以預做減速,避免交通事故發生,用路人不得依個人主觀判斷是否需要打方向燈


守法行人? 在哪裡在哪裡?
終於輪到檢察官被撞了
白目警察敢開上司檢察官罰單,是不是想調去馬祖種絲瓜
shitses wrote:
有人有這個主任檢察官的車牌號碼嗎?
我可以讓他繳交通罰款繳到傾家蕩產(恕刪)

其實,不一定要這個主任檢察官的車牌號碼啦!

台灣高等檢察署
地址:10048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離總統府也蠻近的,也可試看總統府的。

裡面有停車權的所有車牌號碼都可以。
就讓他們這些檢察官或相關人員,收到罰單。

基本上,當官或當警察的收到罰單,若錢不怎麼多,都是繳掉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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